原本以为购买饲料喂养鱼苗就可放心,不料喂养5个月后仍然不见鱼苗长大,后将饲料送交有关部门检测后被认定不合格产品,于是鱼塘主人一纸诉状将饲料企业告上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年夏天,原告王某承包了句容某村近30亩的鱼塘面积。为了解决鱼苗的生长问题,王某从某饲料企业购买了近40吨的鱼饲料进行喂养,可是到了5个多月之后,王某却发现承包的鱼塘里的鱼却不见长大,这让王某非常的着急。201111月,王某向渔业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对所购买的饲料进行检测。12月,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认为送检的饲料不符合标签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规定。20127月,原告王某将某饲料企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被告某饲料企业辩称公司所生产的饲料符合行业标准并经当地质量监督局备案,但未能证明抽样送检的饲料样品非该公司生产,也未能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损失与产品质量问题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经法院审理认为,渔业部门对饲料抽样送检行为系其履行职能的行为,检验报告作出的结论真实有效,考虑到在渔业养殖中,导致鱼苗未见生长的原因较多,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仅是其中之一,饲料的粗蛋白含量不达标,并不绝对导致鱼苗不生长,而只是致鱼苗生长缓慢。故原告王某的损失在于需要增加饲料的投放量、人工损失和成鱼上市期延迟造成的利益损失。根据原告鱼塘的面积、影响时间长短,参考本地渔业生产、销售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损失为30000元,于是依法判决某饲料企业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