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民办学校教师李某与甲小学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由于李某不具备教师资格,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甲小学无需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经济补偿金。

 

李某在甲小学从事教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后李某认为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故甲小学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李某无教师资格,李某与甲小学的劳动合同无效,其不具备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根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从事教学工作的老师这一教书育人的特殊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民办学校的教师亦应遵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李某不具备教师资格即从事教学工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而无效。对于劳动合同的合法订立,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尽到诚实守信的义务,如实向用人单位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在审查劳动者资质时,应恪守法律、谨慎细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