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广场放烟花 扫射伤人须赔偿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2-12-21 浏览次数:282
一商场为庆祝中秋节在商场前的广场上放烟花,引来成千上万的群众围观。当放到最后一个大的烟花时,烟花突然倒地,射向围观的人群,将一观众的眼睛射伤。继商场被判赔偿后,该商场反诉烟花销售商。12月2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赵玉成给付原告万家乐商场款433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家乐商场购买赵玉成烟花燃放,今年中秋节晚上7时,烟花在万家乐商场前广场上燃放,引来许多群众的围观,当燃放到最后一个大的烟花时,烟花突然倒地,并冲击至周围人群,致王国群等人受伤。当晚赵玉成写了书面承诺给万家乐商场,承诺载明,“中秋晚万家乐放2.5寸25发万事如意一个,炸管造成观看者多少轻重事故,各样费用由赵玉成负责。赵玉成”。事故发生后,王国群因面部及右眼损伤,在沭阳县城内医院住院治疗37天,经鉴定,右眼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来,王国群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家乐商场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购买被告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致燃放点周围部分人员受伤,被告于当晚写了书面承诺给原告,该承诺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应当对其承诺的内容承担责任。因燃放烟花致王国群受伤,给王国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赔付给王国群的损失,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433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