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善意文明”,如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办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3275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近日,如东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公开宣判。
言而无信——义务迟迟不履行
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东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应分期归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1万余元。因其未履行义务,自诉人向如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到庭接受执行谈话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履行。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王某名下奥迪牌轿车、宝马牌客车各一辆采取档案查封措施。后自诉人与王某在执行干警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应在2022年1月前分期履行完毕,和解履行期间不解除对王某车辆的查封,后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然而,王某依然未按照和解协议及时履行,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两次向王某送达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上述车辆交由法院扣押,但王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移交车辆,亦未书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5000元,但其仍然拒不交付车辆,亦未履行还款义务并缴纳罚款。
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显威力
如东法院将王某上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后自诉人为尽快收回借款,依法向如东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人认为王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后,如东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于2023年11月15日决定对王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王某哥哥主动联系李某及另外两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协调。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王某哥哥代为履行部分执行款且就余款履行与三债权人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就余款的履行自愿为王某提供执行担保,王某亦签字认可。
坦白从宽——改过自新获生机
庭审中,王某表示自己原先不知道不交车属于犯罪行为,同时也对自身拒不执行的行为感到悔恨,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拒不交付法院责令其交出的案涉车辆,经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后依然拒不改正,其行为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考虑其认罪态度诚恳,同时亦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就余款履行与债权人均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自诉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本案中,王某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积极向自诉人及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执行担保,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如东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考虑王某涉及的三起执行案件的妥善解决,同时王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虽然对王某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仍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有罪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背后,不是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纵容,而是法院理性适用法律的同时饱含司法温度的体现,既给予被执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为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有效兑现提供保障,遵循了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立法理念,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内涵。(通讯员:熊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