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报告不实为由,可以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吗?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颜志明 王晴怡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次数:2661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甲公司的委托出具了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后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了该报告。张三是甲公司的股东之一,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涉嫌弄虚作假,存在重大错误,但该事务所拒不改正,甲公司纵容勾结导致虚假的审计结果,严重侵害了其股东权利。因此,张三将甲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并赔偿损失。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并非委托审计活动的主体,与该审计报告内容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张三未举证证明其因合理信赖或使用该审计报告而遭受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提起本案诉讼缺乏诉的利益。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由此可见,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诉讼中,因审计报告不实而遭受损失,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两类:一是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活动,二是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期权等有关交易。
本案中,张三不符合上述诉讼主体特征。若张三认为自身利益受损,可通过理性协商的方式化解公司纠纷,或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等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会计师事务所虽对法律规定外的其他第三人不负有法定注意义务,但在审计业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塑造诚信品牌,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亦应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推进财务管理规范化,共同打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