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犯罪应如何量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陈方圆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次数:5954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贾某明知画眉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在湖南等地野外捕捉或向被告人付某等人收购等方式,获得画眉鸟1263只,利用快手、抖音等短视频社交软件展示宣传,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将画眉鸟编号向被告人梁某等30余人出售,并通过被告人李某经营的快递点邮寄或货车带货等方式运往山东、河南等地交付画眉鸟。经鉴定,涉案画眉鸟为噪鹛科画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贾某、付某、梁某、李某涉案画眉鸟价值分别为631.5万元、43.5万元、103万元、72.5万元。四被告人均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系情节特别严重,其余三人均系情节严重。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贾某等四人如何量刑,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应根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以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为标准。贾某涉案画眉鸟价值已超过2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付某、梁某、李某涉案画眉鸟价值超过20万元不满200万元,属情节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四名被告人涉案画眉鸟数量、价值均较大,应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但也要全面考量自首、认罪认罚等有关情节,特别是画眉鸟保护级别的调整时间并不长,包括被告人在内的社会群体认知调整有一个适应期,故应将行为人的认知程度和人民群众的“法感情”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之一,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既依法打击,又契合公众朴素认知,实现法理和情理、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统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梁某、付某、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的行为,其中被告人贾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涉案价值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梁某非法收购画眉鸟,被告人付某非法猎捕、出售画眉鸟,被告人李某非法运输画眉鸟,均系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贾某、付某系自首,被告人梁某、李某系坦白,被告人李某系从犯。被告人梁某虽然涉案价值为103万元,但尚未造成动物大量死亡,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既要依照刑法分则条文,也要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向,还要考虑行政法规、政策的调整,以及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才能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本案主要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裁判理念,尤其是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裁量:
第一维度:以野生动物生存状况作为裁量基础
(一)动物价值
与2000年司法解释以动物数量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不同,2020年司法解释不再唯数量论,而是以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以2万元、20万元、200万元分别作为入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门槛。因此,涉案动物价值是确定量刑档次的基础。本案中,贾某涉案动物价值高达600余万元,梁某涉案价值达103万元,付某涉案价值达43.5万元,李某涉案价值达72.5万元,根据司法解释,贾某的法定量刑幅度应当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余三人的法定量刑幅度均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物种濒危程度
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注意到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与规模数量的不同,并采用不同的保护措施。根据野生动物价值的评估方法,动物的保护级别与其价值密切相关,而保护级别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映物种的濒危程度。量刑时,除了以核定的价值作为量刑基础之外,还应当考虑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数量、濒危程度、人工繁育技术是否成熟等因素,综合评定行为的危害后果。
(三)受保护程度的变化
违法性判断的起点,要看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法定犯是双重的违法性评价,首先是依据前置法判断行政违法性,其次进行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该罪的行政前置法律法规包含《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判断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须依据《名录》进行。2021年《名录》出台后,画眉鸟从“三有动物”提级保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但是,人民群众对于画眉鸟提级保护的认知有一个转变过程,这个转变过程以名录的调整为基础,也必然滞后于名录的调整。因此,量刑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画眉鸟客观上受法律保护程度的前后变化,以及群众对该变化的认识转变。
第二维度:以行为人主客观方面作为裁量要件
(一)主观认知
作为行政犯,该罪的成立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但由于行政法律法规的多层次性、复杂性和灵活性,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认识的程度如何均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2021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了系统更新,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新增的保护动物达517种(类)。由于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且新增动物达一半以上,一般社会公众在短时间内难以准确辨识。因此,对相关行为定罪量刑时,应当结合被告人自身的饲养经历、专业程度、交易情况等,充分考虑行为人对野生动物的认知程度,从而评价其主观恶性。
(二)行为手段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手段包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的行为方式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程度明显有别。从对野生动物的危害程度而言,杀害行为无疑性质最为严重,其次是猎捕行为,再次是出售、收购、运输等流转行为。因此,杀害、猎捕及流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应当在定罪量刑上有所区分。其次,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还是多个行为、行为次数、持续时间也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些人多次重复实施危害行为,甚至以此为业,量刑时应当充分予以考量。
(三)危害后果
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往往与行为方式密切相关,是评价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危害后果表现为是否造成动物重伤、死亡,以及伤亡的数量,是否导致物种灭绝,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本案对梁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原因之一就是梁某未造成动物大量死亡,即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相对较轻。
第三维度:以公众一般认知作为裁量校准
(一)人民群众的法感情
单纯以动物价值、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裁量刑罚,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因此,在对野生动物案件量刑时,在依法确定量刑幅度之后,还应当将人民群众的法感情作为裁量的校准,判断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 考虑“人民群众的法感情”,并非照顾某些个人的私人感情和私人利益,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整体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这是因为,中国作为有着丰富传统文化基础的国家,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反映的是社会的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因此,在裁判案件时,除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考虑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的情感、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和公平正义观念等。
环境资源案件往往事关公共利益,更易受到社会关注。比如“深圳鹦鹉案”等一些案件之所以使公众认为刑罚过于严苛、难以接受,除了法定刑偏重之外,也和我国传统观念对“饲养”野生动物行为的包容有关。在2021年之前,画眉鸟作为国家“三有动物”受到保护,社会公众尤其是本案猎捕画眉鸟所在地区的民众对于画眉鸟提级保护的认识尚处在适应阶段,一些地区存在饲养画眉鸟的传统。在此情况下,如果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对贾某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对其余三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难以为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基于此,人民法院在运用自首、从犯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量刑调整之外,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全案被告人的量刑进行降档处理,以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二)以实现裁判结果法理情相融合为目标
考虑人民群众的法感情与依法裁判并不相悖。要实现裁判结果的法理情相融合,首先要立足于案件事实,这是前提和基础;其次要立足于法律,将法律作为裁判的底线。此处的“法律”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应包括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蕴含其中的立法目的和法条背后的价值追求等法理精神。考虑人民群众的法感情就是为了避免简单地将案件与法条“对号入座”、机械司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坚持严格依法裁判的同时,应当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有机融为一体,既恪守法律,又通达情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和信赖。
(三)与公众参与的双向互动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行为人所犯罪行与应当承受的刑事责任及接受的刑事处罚相统一,即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内的生态环境,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广泛参与;尤其是对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一行政犯而言,只有打击犯罪的合理性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可时,才能凝聚社会共识、激发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内生动力,充分实现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