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的过错认定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常蓉蓉 发布时间:2023-11-08 浏览次数:3744
【案情】
2018年4月,丰鸿公司在与志勇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志勇公司价值10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保全措施,足额冻结志勇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章系伪造,无法证明丰鸿公司与志勇公司存在租赁关系,驳回丰鸿公司的诉讼请求。丰鸿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志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丰鸿公司申请保全有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要求丰鸿公司赔偿利息损失94600元。
【审理】
被告丰鸿公司辩称,虽一、二审法院未支付丰鸿公司的诉求,但丰鸿公司并非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提起的恶意诉讼,申请保全时丰鸿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关于被告丰鸿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一种观点是:丰鸿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以其是否胜诉为前提,丰鸿公司的诉讼请求虽未得到支持,但其在申请保全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故应驳回志勇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是:丰鸿公司在申请保全之初,有相关的合同作为其主张债权的依据,但在审理过程中,丰鸿公司已知晓公章系伪造,且不要求进行鉴定。自此时起,丰鸿公司应知晓其主张缺乏依据,应在合理的期限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其未申请,造成志勇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一年,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造成志勇公司的经济损失,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由此可见,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民诉法亦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如何认定和把握“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作出认定。
因申请财产保全引发的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其归责原责是过错责任原则,故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二、他人财产受有损失;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支持作为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即通常所说的“败诉”,因当事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对法律依据、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都受限于其专业水平,故应当采用通常的客观标准即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判决申请人是否申请错误,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数额是否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并不具备合理性。二、申请人在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其保全有误时,是否仍坚持采取保全措施。三、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是否有误。结合本案,丰鸿公司提起诉讼,其保全金额与诉讼标的额相当,未超出合理范围内,且有初步的证据,故其在申请保全之初,并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明显的过失。但在庭审过程中,当志勇公司提供公司备案印章后,丰鸿公司明确表明其已知晓印章系他人伪造,自此时起,丰鸿公司应当预见其主张缺乏依据,保全措施有误,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志勇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但丰鸿公司未及时申请,导致志勇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一年,银行存款无法正常使用,客观上造成志勇公司的经济损失。故本院认定丰鸿公司在诉讼保全中存在过错,其侵权行为与志勇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丰鸿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