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被告T某因承包工程,成为法院"常客"。但是在债主上门逼债的情况下,T某到处躲债,致使很多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审判庭通过法院信息系统将被告T某的信息发送至全院干警,请求协助查找。信息发出不久,执行局即与审判庭取得了联系,告知T某已经被拘留关押在拘留所。这样,与T某有关的大量案件的法律文书得以送达,避免了大量公告案件,提高了办案效率。

 

案例2

 

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卖房为名套取陈某10万元定金。李某诡计被识破后,陈某要求李某退还定金10万元,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后,决定对被告李某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当保全裁定送达至被告李某手中时,李某主动要求调解。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

 

案例3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按照协议主动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经案件兑现款如期交至法院兑现款专户中。原告张某获知后,立即将相关钱款领走。与此同时,原告张某恰是另一案的被执行人,执行局因苦于被执行人张某财产线索难以发现而久久不能结案,致使申请人对于法院执行工作非常不满。

 

案例4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债台高筑。乙、丙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甲还款。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甲与原告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甲同意将诉前已抵押给原告乙的价值500万的机器折价100万给乙。但此价值五百万的机器已经被原告丙申请法院予以查封。甲、丙之间的纠纷经法院裁判,被告甲应当给付原告丙180万元。但是判决生效后,被告丙发现其申请法院保全的价值500万机器已不知去向,致使丙到处信访,认为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给法院造成恶劣的影响。

 

立审执联动机制已经成为全国许多法院一种常态的工作机制。但是,在立审执联动机制实施的过程中,各家法院既有成功的案例,也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上述四则案例也会在某种层面上反映了当前立审执联动机制实施的真实状况。

 

本文以泗阳县人民法院为样本,通过探求资源重整与利用以提高司法效率为目的,对当前立审执联动机制进行调研。

 

一、立审执联动的基本内涵

 

何谓立审执联动?尽管立审执联动已经是法院人耳熟能详的名词,但是对于何谓立审执联动,或者说立审执联动的概念是什么,至今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定义。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们大体可以将立审执联动分为狭义的立审执联动和广义的立审执联动。

 

所谓狭义的立审执联动,即指立案、审判和执行之间的部门间的联动。这种联动是一种纵向的联动。当初人们提出立审执联动的初衷也是为了加强立审执三部门间的纵向合作。

 

所谓广义的立审执联动,不仅指的是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间的联动,也是之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部门自身内部的联动,立审执联动不仅仅是立案、审判、执行三部门之间的联动,还是指全院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法院其他部门应当仅仅围绕立审执展开工作。因此广义的立审执联动在内涵上不仅是指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部门之间的纵向联动、协作,也包含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部门各自内部横向联动、协作。立审执联动是一种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整合利用,实现高效率司法,保障当事人更加公平公正地实现其权益的一种司法工作机制。

 

狭义的立审执联动是一种初级的、机械的联动,广义的立审执联动是司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更高要求的联动,是一种精细化整合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的联动。

 

我们之所以要提出广义的立审执联动,是从立审执联动机制实施的现状、立审执联动机制的内在逻辑要求出发,对现有的立审执联动机制存在的不足而进行的完善。立审执联动首先是各部门内部的联动,然后才能实现部门之间的联动,最终实现全院一盘棋良性的互动、协作。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发展的结果。

 

当前,对于立审执联动机制的理解和实施大多停留在狭义的层面,或者是部门内部的机械协作与部门之间机械配合,不是真正的立审执联动。本文从立审执联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着手,通过对现有资源的整合与利用的研讨,探寻实现高效率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实施机制和途径。

 

二、当前立、审、执工作协调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横向的角度,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内部存在的问题

 

1、立案阶段

 

1)人民法庭与立案庭立案上的冲突。人民法庭直接享有立案权导致立案混乱现象出现。人民法庭享有立案权,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庭工作量,同时也给立案管理、档案管理、当事人查询等造成一定的困难和麻烦。

 

2)立案信息沟通不畅。立案阶段信息共享不够,信息把握不全,导致针一些类案被割裂开来,案件分到不同的审判人员手中,甚至分到不同的审判庭中,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常常由许多受害人,对同一债务人提起的多起诉讼被告割裂开来,给裁判的统一性带来一定的不便,甚至造成裁判上的冲突;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同时,有些被害人同时还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针对此类案件相关的提醒、沟通工作不到位。

 

3)立案形式审查欠缺。立案庭对各类案件立案受理标准缺乏统一的标准,对案件的审查标准不一,导致同样的案件有的予以立案,有的不予立案,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审查的内容不一,致使案件卷宗中的材料不一。

 

4)诉前保全不规范。对于那些案件能够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需要当事人提供哪些手续、诉前保全的程序等均未作统一明确的标准。这样可能会导致有些需要诉前保全的案件没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虽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但因保全程序存在瑕疵致使被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

 

2、审判阶段

 

1)审判人员之间缺少沟通,信息不能共享。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承办人都是"独立办案",各人自扫门前雪,相互之间缺少沟通,导致一个庭室内部信息不能实现共享。我们认为,在审判部门至少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信息的共享:一是当事人的信息;二是证据采信信息;三法律适用信息的共享;四、裁判标准的信息;五案件处理经验教训交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涌入法院,常常会出现某个人成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审判人员之间进行沟通,事项对当事人信息的共享。特别是在一些当事人为了躲债,就更加需要审判人员之间相互沟通。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常常在一些案件中到庭应诉,而在别的案件中拒不到庭或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到给这些当事人。审判人员之间的当事人信息的共享,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证据采信和裁判标准的信息的共享可以减少类似案件不同结果局面的出现,提升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司法的公信力(当前司法公信力不断受到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司法技术的不同意,证据彩信的标准和裁判尺度的不一所致)。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对于城镇居民认定的证据采信、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当地护工费用、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及计算方式均应同一,审判人员之间对此应当进行经常、有效及时的沟通,特别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的情况下,对于伤残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更加需要审判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由于每个人的情况不宜,对相关法律的掌握也不一,特别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需要审判人员相互提醒,相互学习,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每个人对于案件的处理都会积累一定的经验或教训,法官之间经常相互交流办案经验教训,有助于各自业务能力的提升,有利于矛盾纠纷快速、顺利的化解。

 

2)类案处理结果差异较大,裁判标准不一。之所以相似案件会出现不相似的处理结果,一方如前文所述,审判人员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另一方面在于庭室内部缺乏一个同意的裁判标准,缺乏一个类案处理模式机制。

 

3)系列案分散处理,裁判结果存有差异。目前我省普遍推行案件电脑随机分案制度,该制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这种公正性不仅是对当事人而言的,而且对案件承办人而言,也是一种公正。因为随即分案可以避免某些法官常年办理那些棘手的案件,同时锻炼、提升了每一个法官办理给类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会增加一按案件处理的难度。这种难度在系列案件中表现为这些系列案被分在不同的承办人手中,无形中浪费了现有的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导致系列案件处理的时间、结果等方面都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冲突。

 

4)承办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之间不协调,配合不默契。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实现1+12的效果。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良性的互动的效果很难实现,实际情况往往是1+12。例如审判人员与书记员之间工作计划的不一致、相互之间缺乏相互提醒、相互之间在庭审前后交流较少,对庭审的准备、思路、认识不一致等等均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果和效率。

 

3、执行阶段

 

1)信息沟通机制缺失。比如在类案当事人信息、执行计划与措施的共享等方面的缺失,使得执行效果不明显,耗时耗力。

 

2)执行分配方案的不协调。在系列案件中,众多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限财产如何分配、被执行财产存在抵押质押情形时与没有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之间的矛盾如何处理、申请财产保全与未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人之间财产分配方案的确定、以物抵债与第三人债权的保障之间矛盾等诸多问题常常需要执行部门内部进行协调。

 

3)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不全面。"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执行过程告知";二是"执行情况告知";三是"执行风险告知"。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知的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暂不宜处理;或因被执行人已破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承担义务的承受者,法院将依法终结执行程序,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制发债权凭证,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随时启动执行程序 ,可减轻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对立情绪,缓解因执行难给法院带来的巨大压力。但操作上却是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当事人对所谓的执行风险是似懂非懂,隐患并未消除。

 

(二)从纵向的角度,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存在的问题

 

1、对当事人信息审查不严格。立案时,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通讯方式、居住地点、职业、财产情况、关联案件的审查没有详细的把关审查,常常导致审判、执行部门花费较大的精力获取上述信息。而这些信息的获取在立案时只需要较少的时间询问一下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及时补充即可,但是到了审判和执行阶段却要花费较大的精力去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效率和效果。身份、通讯方式、居住地点、职业、财产情况、关联案件等信息对于案件的审判、执行思路、结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对当事人的职业情况的了解往往有助于案件的化解,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有助于提高法律文书送达的效率,财产信息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而有助于审判和执行。关联案件信息有助于法官巷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减少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和执行的怀疑,减少当事人的信访和缠访闹访等问题。同样,在审判中法官对于上述信息的发现与记录同样重要,这样可以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便利。

 

2、案件信息共享共用率低。案件信息不仅包括前述的当事人的身份、通讯方式、居住地点、职业、财产情况、关联案件等方面的信息,而且包括案件处理的进度、案件处理的结果、财产保全情况、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涉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案件开庭日期及案件处理进度情况。当事人缴纳案件兑现款物情况及将要领取案件兑现款的当事人情况,案件审理与裁判对执行工作的影响、案件执行中的释明情况等等,均需要在立案、审判和执行之间进行沟通。

 

3、财产保全意识不强,措施不到位。诉前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对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对于被保全的财产的内容、名称、型号、价值、位置、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对于相关人员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的告知等等存在一定的疏漏,导致执行时遇到一定困难,案件难以顺利执结。

 

4、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相互协作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1)审判与执行互不兼顾。审判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很少或不能顾及执行中的问题,案件执行中不考虑审判部门案件处理的实际和需要。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修改后新增的新案件类型,如执行异议之诉等需要两部门之间相互配合。(2)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嘴贵"。很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在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后,案件承办人能够及时的电话提醒和督促,这些案件很可能无需进入执行程序。同时有些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如果执行人员能够稍微多几句解释,也许或减少一点民商是案件进入审判部门,甚至可以减少重复诉讼。

 

5)其他部门缺乏围绕立审执展开工作意识。兑现款物的发放领取、相关审判信息的发布、考评机制的缺失等等由其他部门掌握的信息如何有效地向立审执三部门进行释放也是立审执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立审执联动不仅仅是三个部门之间的联动,立审执联动必须有其他部门予以保障、协助才能真正地实现联动机制的初衷。

 

三、制约立审执联动实效发挥的原因

 

(一)认识上的误区

 

如前所述,何谓立审执联动,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对于立审执联动的不同理解和认识,立审执联动的实施效果也就不一样。如果将立审执联动仅仅仅限于三部门之间的联动,联动的效果往往是非常有限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工作难以有效的展开。只有将立审执联动理解为各部门内部的联动、三部门之间的联动以及其他部门如何围绕三部门联动展开工作,方可实现全院一盘棋、提升司法效率、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目的的效果。

 

(二)主观意识上的不足

 

这里的意识主要是相关人员的思想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等意识上的不足。

 

在思想意识上,我们缺乏"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相互协作意识。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的今天,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尤为重要。个人的知识、能力等等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只有依靠身边周围的人相互协作,才能减轻自己的压力可困难,才能更好地做好司法身旁做。同时,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面对快速发展的法律知识与群众有限的法律常识之间的矛盾,每一个法院人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只有在工作中相互照应,相互支持和协作,才能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需要。在司法工作中,我们需要树立整体防御矛盾纠纷意识。

 

责任意识上,我们没有深刻体会"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含义。国家的强盛需要每一个人的出色第发挥自己的能力,实现个体价值的最大化。自己能力的发挥与自身价值的实现,不仅仅需要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借助于他人的的帮助与自己对他人的帮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避免各自为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自己的工作与为他人提供帮助、协作同样是为国家、民族的正兴做贡献。

 

法治意识上,我们还不能将"公平公正"真正地落实或更好地落实到司法审判实践中。立审执联动的目的就是要对现有的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整合利用,提升司法效率,实现更加公平更加公正的司法目的。这就需要在工作中作要有团队意识,协作意识,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空洞的理论上。联动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公平公正意识,是法治意识的具体化。

 

创新意识上,"因循守旧"思维模式仍然广泛存在,在工作中不能结合自身的工作,查找、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司法工作效率。

 

(二)价值导向上的误区

 

首先,在舆论导向上,缺乏认同、鼓励"多事"意识

 

在今天的司法环境中,每一个法院人面临的责任和危险较之以往尤为严重,很多人都抱以"案结事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心态去工作。对于那些爱"多管闲事"的人缺少舆论上的认同度。特别是在多管闲事而出了"纰漏"的人,更实不分青红皂白的一棍子打死。这样的舆论导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法院人的"联动意识"

 

其次,在考评机制上,没有有力有效的激励机制

 

我们的现在的考评机制往往以成败论英雄,以案件处理的速度、数量作为目标,对于如何激励法院人之间进行联动没有任何的考评机制。

 

(三)审判管理上的真空

 

现有的审判管理仅仅局限于结果上的管理,缺乏对过程上的管理,缺乏对审判工作机制上的管理创新。

 

第一、信息交流机制的缺失。

 

前文已对当前立审执联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我们通过对比分析立审执联动中存在的问题就会发现很多问题主要是由于人与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掌握的不平衡、不对称造成的,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共同的渠道、平台或机制。

 

第二、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确

 

在立审执联动中,我们都在在总的框架下高呼要实施和实现立审执联动,但是各部门之间如何联动,各部门的在联动中的职责是什么并不明确。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还未发现有一部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立审执联动机制。正是由于职责不明确,导致在工作中联动的积极性不高,相互推诿、相互踢皮球、相互扯皮,难以实现立审执联动的真正目的。

 

第三、随机分案的机械性

 

随机分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的"主动要案"现象的发生,但是随机分案也带来了系列案、类案、关联案处理上的不便,给立审执联动机制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客观现实的限制

 

目前,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国家和社会"赋予"法院更多的其他职能,导致法院人肩负的担子愈来愈重,给立审执联动机制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客观困难。

 

四、立审执联动的再认识

 

(一)立、审、执联动基本内涵的再认识

 

如前所述,立审执联动不仅仅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动,而且是部门内部的联动,也是法院其他部门围绕立审执联动而展开工作的联动。

 

立审执联动机制的目的就是对现有的法院的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中和与利用,实现司法效率的最大化,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目的。

 

(二)秉承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构建立、审、执联动提高审判效率

 

在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效率已成为当代司法不可逆转的潮流。公正是司法的价值追求,立、审、执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防止审判人员因权力过分集中引发腐败问题,有利于司法价值的实现,但由此滋生的"部门本位主义"却严重阻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构建立、审、执联动协调机制事在必行。立、审、执联动协调是加强部门内部的信息沟通,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相互间并不干预实体上的操作,是在秉承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司法效率的追求。

 

(三)立、审、执协调与立、审、执分离具有相似的价值内容

 

其实,立、审、执协调从未被体制所否定,相反,从提高执行效率、监督执行腐败这一目的出发,立、审、执协调对于法院工作一直有着独特的价值。首先,它有利于整合法院资源优势,避免重复劳动,通过协调沟通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其次,它有利于减少权利人的诉累,更准确高效地对义务人采取措施,及时实现权利人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再次,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法院反腐败工作,通过审判、执行之间的互动协调,能够明确执行内容,防止执行任意操作,也能够审核裁判内容,防止执行糊涂断案甚至肆意妄为。立、审、执协调不是重蹈立、审、执不分的覆辙,而是强调分离前提下的全面衔接兼顾,是在不降低分工效率的前提下加强合作与配合。

 

五、立审执联动机制的再完善

 

(一)立审执联动机制构建的原则

 

1、立审执联动机制构建的层次性

 

所谓立审执联动机制构建的层次性,是指立审执联动应当从个体到局部再到全院这样一个环环相扣的联动体系。所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联动,就是要求法院人具有联动意识,自觉地协助他人、他部门的工作,;所谓局部的联动是指一个庭室内部的工作具有计划性,相互协作;局部联动还包括部门与部门之间联动,庭室之间有意识地积极主动地就相关工作进行计划、沟通;所谓全院的联动是指站在全院工作的高度,制定全院的立审执联动方案,立审执联动机制的实施由一个固定的部门负责协调全院庭室之间的工作上的联动、互动。

 

2、立审执联动机制构建的目的性(或效率性)

 

立审执联动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目的。法院的每一个人,法院的每一个部门都要围绕该目的进行工作。立审执联动机制的构建就是要围绕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目的进行内容、制度、方案、考评等方面的设计和构建。

 

3、立审执联动机制构建的可操作性

 

立审执联动机制构建的可操作性立审执联动的方案、制度和实施等应当根据各个法院、法院当前的实际需要进行构建,要有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考评办法。立审执联动机制构建应当使法院的每一个工作人员、每一个庭室都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责任,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和怎么做。

 

(二)泗阳法院立审执联动机制构建的再探索

 

泗阳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一二三四五"立审执联动机制。

 

1、一个完整的多层次的目标明确立审执联动体系(一个体系)

 

泗阳法院的立审执联动机制首先是庭室自身的内部的联动,然后是庭室之间的联动,再到全院的联动。

 

在立审执联动机制内,每一个法院人都要树立"三个一":一个新观念,即立审执联动是人与人之间的联动,是局部和整体之间的联动,每一个法院人都是立审执联动机制内的一份子,没有例外,要有整体协作的观念;一个强烈的理念,即立审执联动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及其重要的手段和途径,是法律人践行法治理念的司法实践形式;一个信息意识,即立审执联动实施的成功与否和成效的大小取决相互之间信息的获取和共享的程度,树立信息决定成败的意识。

 

在对本院现有司法资源权衡、整合的基础上,我院立审执联动体系是以审管办为龙头,以庭室为主体,以全体法院人为基础,以信息的获取和共享为关键,以公平效率为目的立审执联动体系。

 

在各部门制定的立审执联动计划的基础上,泗阳法院制定本院立审执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考评方案。

 

全院立审执联动由审管办协调:1、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和需要的信息由审管办通过信息平台发送到各部门;2、部门间的联席会议的招集由审管办通过办公室报由院党组确定;3、对立案、审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4、对于在立审执联动中的经验及时地加以总结、推广;5、对于全院干警、各部门之间在立审执联动中的相关考核数据进行统计,并定期向各部门发布。

 

全院立审执联动由纪检监察部门加以考核:1、督促各部门按照全院立审执联动实施方案和各部门的工作计划的实施;2、定期、不定期查找立审执联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审管办输送相关信息;3、按照本院的立审执联动实施考评办法对各部门、干警进行考评。

 

立案庭在立审执联动中的主要职责(具体详见立案庭立审执联动工作计划):(1)信息的采集和输入: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财产情况(房屋、车辆、存款等)、在本院涉案情况等等信息;(2)诉前财产保全;(3)风险告知:告知诉讼风险、执行风险;(4)加强诉前矛盾纠纷化解;(5)向审判庭移送当事人的信息、诉前保全情况、关联案件等;(6)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7)举证责任的告知: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必要的举证义务;(8)案件审判、执行情况的发布:向当事人定期发布类案审理情况、涉案较多的当事人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情况;(9)重大疑难案件与审判、执行部门的沟通

 

审判庭在立审执联动中的主要职责(具体详见各审判庭立审执联动工作计划)(1)明确本部门人员的职责;(2)明确内勤的职责;(3)细化审书之间的分工协作,提高审书之间配合的工作效率;(4)相互提醒:对于涉案较多的当事人,在其到庭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审判、执行部门发送相关信息;(5)强化对案件事实、财产、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情况的查明,并建立当事人的信息库(发送审管办本案登记);(6)增强判决的可执行性,便捷性;(7)强化调解;(8)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细化被保全财产的信息;(9)加强与执行部门之间的合作:①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移送执行之前,承办人应积极主动地通知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②移送案件审理中查明的信息,审判部门在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财产保全信息等一并移送至执行局,同时报审管办登记备查;③当事人领取兑现款物时,应当查明该当事人是否是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或其他案件的被告;④被执行人被传唤到庭时,应当向审判部门发送相关信息;(10)增强与刑庭之间的合作:涉刑案件的当事人,刑事审判部门和民商事审判部门之间相互告知开庭时间,对于形式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民商事法官参与合议庭的审理、调解,对于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涉嫌犯罪的,刑事法官应参与讨论;(11)加强审判部门之间的合作,避免重复诉讼、虚假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等;(12)加强审判与立案、执行等部门之间的合作。

 

执行局在立审执联动中的主要职责(具体详见执行局立审执联动工作计划)(1)细化内部人员职责;(2)关联案件的统一执行;(3)加强与立案、审判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4)加强与立案、审判部门之间的沟通:对于执行中发现的立案、审判部门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通过部门联席会议进行沟通协调。

 

其他部门在立审执联动中的主要职责,均已制定了相关工作计划,在此不加赘述。

 

2、建立两项立审执联动配套机制(二个机制)

 

管理预警机制。建立覆盖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全程审判流程监督管理,通过审判流程及各种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发现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发出预警信号,提醒有关业务部门注意或启动联动机制,通过召开立、审、执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措施。审管办根据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定期向全院各部门发布关于立审执联动机制实施情况的预警信息,指出问题和不足,推广新做法和好经验,并编发全院民商事审判执行情况、类案审判执行情况、涉案较多当事人的审判执行情况等。

 

管理考评机制。将立、审、执衔接配合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范围,细化考核项目,设定考核指标,作为年底考核法官、庭长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督促激励功能。在考评体系中,突出"案结事了"率,尤其加重判决、调解结案后自动履行率、服判息诉率、及时清洁率、涉诉信访率、强制执行率的考核权重,在统筹协调中把握工作重点。建立奖惩机制,落实奖惩措施。对在财产保全、立案调解、庭审调解、先于执行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干警,进行适当的奖励,并在年度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协调意识不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在立案、审判环节采取措施不力而导致执行困难和执行行为失当,以及矛盾激化引发当事人上访或者其它事故的干警,严肃追究相应的责任。

 

3、构筑三个信息平台(三个平台)

 

信息获取录入平台。审管办建立当事人的信息库,各部门将本部门获取的当事人的各种信息及时发送至审管办备案登记。在立案时,立案庭要求原告提供当事人详细的信息,并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在审判阶段,扩大查明事项,并将相关笔录引入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同时建立本部门的当事人信息库;执行阶段,将被执行人员的相关信息和执行情况录入本部门的当事人信息库内。

 

信息沟通平台。第一、部门内部由内勤负责本部门内部的信息收集和发送。对于涉案较多的当事人、关联案件等信息由内勤通知相关案件承办人,加强本部门内部交流;第二、内勤将本部门的获取的当事人信息、需要的信息发送至审管办;第三,召开定期联席会议,交流相关信息;第四、审管办及时发布当事人的信息、各部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信息、兑现款物能否领取的信息。

 

信息获取平台。(1)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充分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将案件审理中获取的信息尽可能第详细地录入该系统,以便他人查询;(2)建立当事人信息库,在法院内网建立当事人的信息库;(3)发布相关信息,审管办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向各部门发送相关信息。

 

4、建立四项制度

 

立审执联席会议制度。每个月月底,各部门将本月的立审执实施情况、需要与其他部门沟通解决的问题加以汇总,然后在立审执联席会上加以沟通协调。

 

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制度。对于涉及民生、问题较为突出且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类案及时发布相关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情况。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长期从事放高利贷的当事人或涉嫌非法融资的当事人,通过发布涉其案件的数量、审理、执行等情况,提醒相关人员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和风险防范。

 

裁判标准公开制度。对常见的案件类型,审判部门细化每一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并制作相关书面载体,以便当事人翻阅,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人员定期交流制度。立、审、执以及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流动,既可以提供干警适应不同工作岗位的能力,又能培养干警的换位思考的习惯,有利于立审执联动牢牢扎根于干警的内心世界。

 

5、五项辅助措施

 

1)定期学习交流。立审执联动机制实效的取得,最终取决于法院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强化意识、提升能力的主要途径就是学习、交流。

 

2)与媒体合作。通过与媒体合作,释放法院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引导人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诉讼能力,发现、搜集更多当事人、被执行人员的信息。

 

3)与公安、工商、房产管理、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的优势,与上述各部门进行合作,查找当事人的身份、财产等信息,为立审执联动提供更多的信息优势。

 

4)建立疑难案件研讨小组。对于在立案、审判和执行中遇到的疑难案件,可由本院成立的疑难案件研究小组进行讨论,并研究解决问题相关方案。

 

5)加强实效性调研。所谓实效性调研就是针对本院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调研,调研的成果有利于解决本院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既包含程序性的问题,又包含实体性的问题;既包含制度层面的问题,也包含技术层面的问题。通过调研,逐步解决立审执联动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