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大量产生是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法院等解纷机构的负担越来越重,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负有依法解决各种诉讼纠纷,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而对新时期人民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保障

 

孔子说:"和者,谓心不争也"。儒家以此为治国之道。谐即和,和谐与秩序,稳定和协调价值同向。和谐社会应是一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不依赖于""成道德来达到和谐,而是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法治对社会的全面调整。法治社会由于法律的规范性及预设性,使人们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成为可预期的事实,这就防止了处置的随意性,保障了处置的正当性。由于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调节利益,处置纠纷并救济损害,它作为成熟、技术化、普遍适用的规范,是合理处置纠纷最有效的准则。因此,和谐社会更是一个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能妥善处理和协调好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主要工具,是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正与秩序的重要手段。社会矛盾的减少与钝化,除了社会物质财富的丰富、社会分配的公平、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还需要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而人民法院正是法治社会中专门处理社会矛盾的机构,为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作为拥有审判权的人民法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在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公正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人民法院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义分。通过刑事审判,即严厉打击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切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们在司法领域诉求中表达最为主要的方式,是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最为主要的渠道。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切实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树立新道德风尚,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文明;公正审理社区邻里纠纷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定纷止争;通过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承包、联营、租赁、兼并及股份制改造筹纠纷案件的审理,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调节经济关系,妥善审理好金融纠纷等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因此说,和谐社会离不开公正司法。

 

二、人民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作用

 

忠于法律的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法官职责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其实古人早就加以界定:裁判案件,体现公平正义。矛盾纠纷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古往今来,人类解决纠纷的机制有多种多样,如和解、调解、仲裁等。其中,诉讼是一种最为重要的机制。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实际是由法官进行的,法官是案件的真正审判者。法官通过审判各种案件,解决社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保护合法的行为和利益,惩罚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二)法官的另一个职责就是领悟法律精神。法官职业使命是适用法律。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以服从法律为天职。因此,我们不仅应当认真经常地学习各种法律法规,还要领悟法律的精神。作为司法者,不仅仅要牢记法律,更要认真思考,深刻领会法律的实质,紧紧把握法律的精髓和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尽最大努力将法的精神运用到每一起案件中,对法律法规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精神进行理性审视,作出最接近公平正义的判决。

 

(三)司法为民是法官的另一项职责。司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执掌者,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必须以人民为出发点和归属,按照司法规律,将司法为民贯穿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诉讼费减、缓、免的规定,让有理没钱的当事人打得起、打得赢官司。及时行使释明权,切实改进和完善有利群众诉讼的各项工作举措,方便群众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落实到每一件案件中、每一项工作中,从而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构建和谐社会对法官素质提出的基本要求

 

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各阶层、各成员之间和睦相处,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构建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社会矛盾调节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构建和谐社会的使命为其提出了更高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现代司法理念首要的价值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权的特征都是为实现司法权的终极目标-司法公正服务。公正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社会公正原则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的价值基础,是法制运行的价值目标,司法因具有矫正社会不公的功能而成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活动中,公正的追求和实现具有比任何活动更为重要的价值。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价值和准则,是司法活动得以存在的基础。

 

    同时应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由于几千年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加之建国后几十年,不少法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程序虚无主义思想,对程序争议的作用和价值认识不足。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没有严格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司法。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才能保证诉讼的稳定、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

 

    此外,还有一种形象公正,指的是法官外在的静态形象和动态的行为举止与庭外活动,其价值在于使社会对法官产生信赖感、公正感。语境不同,视角不同,司法公正的含义不同,但司法公正是人类的理性追求,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最重要的目标。作为拥有审判权的人民法官,必须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

 

    (二)具备"息诉服判"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提高司法能力是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司法能力的高低体现了法官职业化的程度,直接关联着公正与效率。司法能力包括: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敏锐的社会观察能力、法律知识的掌握能力、娴熟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具体而言,要求我们每一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耐心听讼,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能有效驾驭法庭、准确归纳争点、尊重事实重证据,正确地适用法律;具有较强的调解疏导能力,要进行必要合理地导诉,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误会;概括、推理、判决说理能力。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诠释,防止案了事不了,"息事宁人,定纷止争"是我们每位法官追求的法律效果,同时也是司法所追求的社会效果。

 

(三)树立"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当前,司法领域中少数人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败坏了法院的形象。法官的职业决定了法官要有高于一般行业的道德准则,他既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又要忠于职业操守。在法官队伍中,涌现出许多人民满意、清正廉洁的好法官--从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李增亮,到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蒋庆,从辩法明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到情系人民、丹心护法的陈燕萍,无一不以他们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形象而为人民群众所敬重,他们代表了法官队伍的主流。形象就是旗帜,形象就是权威。人民法官必须时刻以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为参照,修身养性,淡泊名利,无私奉献,以高尚的道德品格,去赢得社会的尊敬,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以公正裁判去获取法律的公信力,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