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生意又获刑、赔款 祸首是“醉驾”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12-20 浏览次数:265
王某是从事用机动三轮车帮人搬家送货的个体经营者,就是因为“醉驾”,不仅生意未做成,还搭上牢狱之灾,并且被判罚金三千元以及赔偿受害人一千元计四千元的损失。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10月8日21时20分许,作为用机动三轮车帮人搬家送货的个体经营者的王某,在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JA1368的正三轮摩托车帮人搬家送货,当车辆行驶至盐城市区中茵海华门前路段时,与陈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女士受伤以及电动车损坏,当即经报案,民警将其抓获。又经民警协调双方,由王某赔偿陈女士因受伤两天没有上班的误工费一千元。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15.33毫克。
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上列犯罪事实,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