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日,东海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郭宜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对被告人郭宜超的违法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查:被告人郭宜超于2003年至2012年,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东海县建设局副局长、东海县规划局局长、东海县西双湖开发分指挥部副指挥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在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非法收受金某某、乔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5万元。案发后,郭宜超家属将其收受方某某的现金、银行卡共计30万元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