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聪明”的经营者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12-20 浏览次数:249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郝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郝某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9月期间,被告人郝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获取好处费,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盐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1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郝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私刻盐城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印章、虚构盐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使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通过江苏盐城某商业银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非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票面金额计人民币5521361.47元。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郝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所退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