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七年共同购房买车 分手后为财产对簿公堂
作者:付陈友 发布时间:2011-11-02 浏览次数:427
人们总说婚姻有七年之痒,其实恋爱也一样。日前,大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恋爱的七年之痒导致的特殊的借贷纠纷。
七年之痒 人财两空
17岁的石某(女)离开苏北的老家,只身去往苏州打工,在打工期间结识了同是苏北的王某(男),同在异乡为异客,两个年轻人很快相恋了,再接着就同居了。一年、两年,石某通过自己几年的努力,收入也达到了每月近万元,而王某却没有工作,因为爱情,石某没有计较什么,两人仍然快乐的生活着。看见别人买房了、买车了,石某也没有懈怠,她倾尽积蓄,付了房子首付、买了新的小车,并且房子和车子都登记在王某的名下。
石某和王某一起走过了一个又一个年头,生活偶有波澜,却依然幸福。相恋7年,两人都打算好过年回老家就结婚,可危机就隐藏在这平淡的幸福当中,一个女人——李某的出现改变了这看似幸福的生活,李某和王某是中学同学,初恋情人,两人一来二往,年少时的情愫泛上心头,王某又和李某相恋了。石某得知后,有争吵、有挽留,但终是留不住失去的幸福。2010年4月,石某和王某正式分手,结束了一段长达七年的恋爱长跑。
“爱没了,钱也没了”,分手后的石某耿耿于怀,希望讨回自己的辛苦钱,而王某拒绝返还。由于房子、车子都登记于王某名下,长期的同居生活,更没有欠条等证据,石某经人指点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石某多次给王某和李某打电话,要求石某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和购车款,并且先后给电话录音长达4个小时。在4个小时的电话录音中,王某断断续续、零碎地承认了欠石某钱的事实。
对簿公堂 真相莫辨
2010年12月,石某凭借这4小时的录音,正式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为王某支付部分购房款和购车款的行为是借贷行为,要求王某偿还本息合计165500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像一对仇家,针锋相对。石某指责王某对恋情的背叛,对房、车款的否认态度,请求法庭当庭播放长达4小时的电话录音。而王某否认石某出资的事实,同时强调双方没有发生借贷行为,其与石某同居七年间,石某家庭经济困难,老父生病,自己家人经济上给予极大地帮助。关于电话录音,王某辩称,自己被石某不问时间、不论地点无休止的电话骚扰,在自己精神恍惚以及石某诱导下做出的陈述,并且录音中自己也从没有正面陈述欠石某钱。双方同居生活七年,经济上混同,石某是否支付了的购房款和购车款,支付的具体数额又是多少,真相一度难以分辨。
由于购房买车时石某是否实际出资以及出资的具体数额都不明确,并且石某选择案件的请求权有偏差,依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法院很可能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而承办法官反复多次审听电话录音,阅看依据录音整理的书面材料之后,内心确信石某应当是为购房和购车支付了一定的款项,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承办法官将调解作为化解该矛盾的主攻方向。
法官解结 伤者释怀
为了调解,承办法官五次赶往被告家中,约见了被告本人、被告的父亲、母亲以及现在的女友李某,从法律规定、从民间风俗、从良心道德等多角度做被告及其家人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第五次上门调解时,被告王某同意给付石某3万元,其母亲也同意代替儿子另行给付石某2万元。但调解之路不是单向的,对于5万元这个数字,作为原告的石某却认为太少,且认为法院应该全额判决支持她166500元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及时把握石某心理活动,并根据其心理活动分析调解的原因和利弊,同时为了使石某理解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打印了相似案例40多个,合计63页,并重点划线,逐个点评,交予石某阅看,希望石某接受法院的调解。另外,考虑到石某防范心理较重,不愿意相信人并且不易于沟通的性格特点,承办法官特地联系石某在外地高校学习的弟弟,组织石某与其弟弟一起参与案件的调解。
最终,在法院的努力下,石某拿到了6万元的调解款,也表示将放开胸怀,忘记心底的伤,不再沉浸于往事里耿耿于怀,而选择重新开始,开始过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