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攻讨薪 烧掉了自己的血汗钱
作者:莫晴晴 发布时间:2012-12-20 浏览次数:408
近日,家住如皋的渔民侯某因犯放火罪被启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案工具打火机、啤酒瓶予以没收销毁。
说起来侯某也挺可怜,好不容易经人介绍来到启东市吕四港镇闫某船上打工,本来可以安安分分地靠自己的双手养活一家子。没成想,有过犯罪前科的23岁小伙子始终敌不过年轻气盛,为了未结清的工资竟想到以放火的暴力手段去讨要。结果,工资没有拿到,反而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8时许,被告人侯某至启东市吕四港镇某码头向闫某讨要未结算的工资,双方发生争执。侯某气不过,于当日10时许携带用布条塞住瓶口灌满汽油的啤酒瓶两只,再次至该码头向其讨要工资。再次遭拒后,侯某怒火中烧,用打火机点燃两只啤酒瓶先后扔至闫租用的泡沫浮子船上,致渔网着火。该船周围停靠数条泡沫浮子船和木质渔船,相互用揽绳连接。闫某见状即报警。与该船相邻的渔民立即解开揽绳并呼救,闫某船上的船员闻声后立即用水扑灭火势。经清点,共有26条渔网被烧毁。经价格鉴定,上述渔网共计价值人民币5678元。
法官认为,被告人侯某因故与他人产生矛盾,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念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时至岁末年底,法官提醒老百姓:法院鼓励并支持大家用合法手段讨要工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切不可目无法纪,因一时之愤作出违法之事,这样的后果只能是“赔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