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玉娟,女,住阜宁县。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玉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苏0923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玉娟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3年2月15日,罪犯周玉娟以怀孕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周玉娟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盐法鉴审字第02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周玉娟在2023年3月22日检查时怀孕3月。

经查,罪犯周玉娟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周玉娟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