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阜宁法院)罪犯王红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4020
罪犯王红,男,1987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阜宁县。罪犯王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7月6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罪犯王红以身体残疾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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