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法院修订鉴定评估拍卖规定突出“四规范”
作者:费良益 丁一 发布时间:2012-12-20 浏览次数:351
近日,滨湖法院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该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流程管理规范》,在原工作规范的基础上着重对四项内容予以了完善修订。
规范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明确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期限与相应审批程序:启动鉴定、评估程序的决定必须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对于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超两个月及超三个月的鉴定、评估、拍卖案件,分别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审委会审查决定或审批,三级审查确保了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规范化。
规范司法鉴定审查范围。司法鉴定科对业务部门移送鉴定的案件从委托鉴定事项明确性、申请材料完备性、是否属鉴定范围等角度严格审查。针对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需评估、拍卖,或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的案件,执行承办人应注明情况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移送鉴定。
规范不动产流拍变卖流程。该院针对不动产拍卖中流拍现象占比较高的情况,规范并简化了不动产流拍变卖流程。将不动产三次流拍后的变卖期限从原规定的十五日缩短到七日,发出变卖公告后启动直接变卖程序,减少因拍卖滞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规范退回鉴定案件审查。对司法鉴定部门认为不需启动鉴定退回业务庭的案件,不再由司法鉴定科作出结论性意见,改由业务部门提交该院民商执业务指导小组进行讨论。在民商执指导小组未形成多数意见或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还需最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强化了退回案件审查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