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将于201311日施行,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规定增加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实践中一些无执业资格而从事代理业务的“土律师”常常以“公民”身份代理,招摇撞骗,居间行贿,谋取非法利益,新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作了严格的限制。针对新民事诉讼法的变化,一些“土律师”正采取各种措施企图规避新法的限制,对此必须引起重视。

 

一、“土律师”规避新民诉法的表现

 

近期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土律师”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来规避新法实施。

 

一是“加盟”法律服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一“土律师”长期从事“法律职业”,形成了自己的关系网络及案源渠道,在不能出庭代理的情况下,转而“加盟”法律服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拉到业务后,让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出庭参加诉讼,从收取的代理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上交法律服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有的“土律师”直接做“中介”,将案源介绍给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收取一定的提成。

 

二是自己注册公司,为当事人开具公司员工证明。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土律师”就是钻这个法律漏洞,为需要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开具本公司员工和为代理人开具本公司予以推荐的证明,从而取得代理权。

 

三是利用与有关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关系,开具介绍信或推荐信。以往实践中,有些“土律师”本身就是某机关或社会团体的聘任制员工,例如协警等,这些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影响力代理案件。新民诉法实行后,这部分人会继续利用能从有关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开具推荐信的便利条件进行民事案件代理。同时,有些“土律师”正积极与经常代理案件乡镇的村委会、居委会打点关系,为以后能够代理案件进行铺路。

 

二、应对之策

 

笔者认为,清除“土律师”所带来的弊端,需多管齐下,堵与疏并举。

 

一是与司法局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当事人的近亲属之外的公民代理予以规范。“土律师”之所以产生弊病,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无人管理。新民诉法实行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行为势必会增多。如果不能完全禁止“土律师”的代理行为,建议法院联合司法局强化对这部分群体的管理。比如,建立个人档案,对扰乱司法的“土律师”进行处罚。同时,司法局也应该强化对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管理,禁止“土律师”的渗透和扰乱行为。

 

二是积极与工商局、各乡镇政府和社会团体沟通联系,确保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关系属实。针对有“土律师”注册公司,开具虚假员工证明,或者借助某社会团体开具推荐信等情形,法院要积极与这些单位沟通,核实情况。例如,一旦发现有人注册公司,利用虚假员工证明代理案件,法院应向工商局提供信息,建议工商局给予相应处罚或取缔非法公司。社会团体如果不严格审查,为“土律师”开具推荐信,法院可向其发送司法建议等。

 

三是严格审查公民代理行为,避免“土律师”钻空子。法院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情形,一旦发现有“土律师”弄虚作假现象,直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避免其再次进入诉讼程序进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