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看淫秽片诱发强奸获刑免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12-19 浏览次数:420
法庭上,法官询问作案时未满18岁的学生——被告人毛某:为何要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毛某则回答:“因为在事发前几天我在看了一些淫秽的录像片,不能把握自己了,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毛某涉嫌强奸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4月2日8时许,被告人毛某至盐城高等师范学校艺术中心舞蹈教室三班,持折叠刀欲对被害人杨某某(女,20岁)实施奸淫,后被被害人杨某某挣脱。期间,因被害人比较愤怒,双方争吵较为激烈,毛某即用所持折叠刀戳伤被害人杨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侧外伤性气胸,构成轻伤。后因被告人毛某知道其后果的严重,心里也害怕,就主动报警并又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毛某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的亲属主动支付被害人的医药费用等相关民事赔偿,被害人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朱昌健从轻处理。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实施奸淫妇女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为盐城某学校学生,在本案案发前其无违纪、违法的现象。但由于其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家庭亦未尽监管之责,且处在青春发育期,不能克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奸淫妇女,酿成危害,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鉴于被告人毛某系未成年犯罪,且具有犯罪未遂和投案自首的情形,同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