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使用POS机本是为方便客户和经营,然而,许某与母亲张某在经营超市获利的同时还干起另一个赚钱的勾当,即利用超市里的POS机为他人刷卡套取现金从中赚取手续费。日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许某和张某有期徒刑26个月缓刑3年和1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和3万元。

 

19782月出生的许某居住在南通市秦灶街道,在该街道某居民区,许某分别以自己和母亲的名义注册开办了鑫天和鑫叶超市。20099月,许某以鑫叶超市的名义到银联商务公司申办了一台POS机,用于超市的刷卡结算业务。2010年的一天,因炒股而急需现金的杨某在许某的超市购物时,见门外LED屏上显示着刷卡透支,便让许某帮忙刷卡套取现金,并支付了1%的手续费。许某见有利可图,便每天预备了数万元,在客户未发生真实消费的情况下,明目张胆地为他们刷卡套取现金,以收取刷卡金额1%1.2%的手续费。随着该项业务量的增长,许某不仅于20113月以另一超市的名义又申办了一台POS机,而且还教会其母亲张某也从事此活动。从2010年至20124月间,许某与母亲为前来刷卡套现的杨某、孙某、张某、朱某等人非法套取现金600余万元,从中获利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