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人工资17万余元,关闭手机远离家乡,与26名工人玩起了“躲猫猫”。1214日,包工头赵某在法庭上懊悔不已,并在亲属的协助下,主动向工人偿付欠薪,求得工人的谅解。法庭据此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6月份,被告人赵某分包到严某承包的南通市高新区某项目的内外装饰工程。后被告人赵某雇佣江苏、安徽籍工人王某、冯某、秦某等26名工人进行施工,许诺于2011年底结清工人工资。201110月,被告人赵某分包的工程施工结束。2012117日晚,被告人赵某与严某结清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20068元,并从严某处实付人民币149370元。但被告人赵某并未将该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而是以各种借口一直拖欠26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4540元(另部分工人已支取生活费6500元)。 20123月起,被告人赵某关停手机,藏匿起来。

 

201261日,上述26名工人向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当月3日,该局立案调查。2012911日,该局向被告人赵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被告人赵某于当月17日前支付26人的工资。该局将限期改正指令书留置送达到被告人赵某户籍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的家中。

 

20121029日,被告人赵某在呼和浩特至南京的T284次列车上被包头乘警抓获,并移交至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赵某的家人积极筹集资金,付清了除发包方垫付以外的工人工资,而发包方也同意暂缓追偿已垫付的工资款。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涉案工人的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