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他人唱歌的包间,不想竟因此付出血的代价,遭到在该包间唱歌的姐弟俩殴打又被戳成重伤。121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之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判处王之翠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王之昊是王之翠的胞弟。201212419时许,王之昊、王之翠等人在沭阳县城东街宝乐迪KTV66号包间内唱歌,同在该KTV的赵雨因走错了门误入该包间,因受到王之昊斥责而与之发生口角。王之翠见弟弟与人吵架,即用啤酒瓶砸赵雨头部一下,王之昊拿出身上携带的弹簧刀刺赵雨腹部一刀,致其肠破裂。经法医鉴定,赵雨腹部刀刺伤致肠破裂构成重伤。案发后,王之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之昊、王之翠已赔偿了被害人赵雨的经济损失。经查明,被告人王之昊出生于19966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之昊、王之翠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之昊、王之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之昊、王之翠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之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之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之昊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之昊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之翠能认罪、悔罪。被告人王之昊、王之翠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之昊、王之翠均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点评]:苏轼在评价西汉名臣张良时曾说过:“匹夫见辱,拔剑而起,挺身而斗者,此不足为勇也。天下有大勇者,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此其所挟持者甚大,而其志甚远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普通人一旦受到侮辱,就拔出宝剑跳起来,挺身去决斗,这不算是勇敢。世上真正勇敢的人,突然面临意外时不惊慌失措,没有原因受到侮辱时也不愤怒。这是因为他们的抱负很大,他们的志向很远。

 

可见,年轻人首先要立大志,有远大志向,就不会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拔刀相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