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暴利,利用打工学来的配方,配制生产伪劣装潢材料,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予以销售。2012121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军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

 

王军华系江苏省如皋人,初中文化。2007年至2010年期间,王军华一直在海安县宏达石灰加工厂打工。20105月,王军华辞去了石灰加工厂的工作,决定自己“大干一场”。同月23日,王军华在海安县南莫镇租了一间厂房,在未办任何生产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从浙江等地购来原装白水泥、灰钙粉、石灰膏等原料,用在石灰厂打工期间学来的配方自行配制生产白色硅酸盐水泥、腻子粉和嵌缝膏等装潢材料。为迅速打开销路,王军华还从上海某工厂定做了大量印有银洁牌、冰松牌等著名品牌的包装袋,并用于包装其所生产的产品。因价格低廉,王军华生产的“名牌”产品很快就畅销当地。截止20124月,王军华所生产的装潢材料的销售金额已达90余万元。

 

2012423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和南通市海安质量技术监督局赶赴王军华工厂调查,并扣押了其厂区内待销售的多种假冒品牌产品,合计货值10万余元。经鉴定,王军华所生产的装潢材料均达不到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归案后,王军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了其他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五十万不满二百万,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结合相关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评析:本案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及牵连犯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中,被告人王军华向他人销售时,由于购买者都是装潢材料的零销商,因而他们明知其产品系假冒产品而予以低价购进。看似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并不符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一要件,但由于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被告人生产的伪劣产品客观上也侵害了这一客体。因此,其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且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对于牵连犯,除刑法明确规定外,均从一重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基于销售伪劣产品的目的,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销售行为属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此,在本案被告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因择一重罪处罚,故认定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