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伤娃 获刑赔款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12-19 浏览次数:231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章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饮酒后驾驶苏J4C6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盐城市区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前路环卫所西侧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东骑自行车的十三岁女孩小玲相撞,致小玲受伤。事发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章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章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9.37毫克。案发后被告人章某赔偿被害人小玲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上列犯罪事实,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