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疏观察 逃逸负全责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12-19 浏览次数:238
肇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定要按照交规的规定处理好相关事宜,即在第一时间内,该报警、救人、保护现场的,应按规定去做,切不可逃逸。如果肇事者逃逸,依照相关规定,应推定肇事者负全责。那时,或许你有所谓的“冤屈”,那也是你自找的。通俗地讲,叫“吃不了兜着走”。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郭某涉嫌犯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8月17日21时25分左右,被告人郭某驾驶苏JEG138号轿车沿盐城市区戴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7号门前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作业的被害人许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许某当场死亡,轿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驾车逃逸。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陈金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郭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51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郭某表示谅解。
对此,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道路情况,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的上列犯罪事实和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以及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且取得对方谅解等具体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