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公司房屋5年。3年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自行撤出了其租赁的房屋。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未果,向法院起诉。近日,北塘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乙公司租赁了位于无锡市某地的两处房屋用于经营。双方约定,租期5年,租赁期间甲公司每年支付乙公司房屋租金17万元,且负担房屋使用中的其他开销。甲公司不得无理由解除租赁合同,如确因经营不善,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公司,且另行支付3个月的房屋租金。20121月底,甲公司因经营亏损,通知乙公司,要求自20122月起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于131日自行撤出了所租赁的房屋。

 

乙公司因与甲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125月份诉至北塘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两个月的租金。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9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双方都有义务按约履行该协议。且双方约定若因经营亏损,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2个月告知对方。因甲公司未按约履行,应当赔偿两个月的租金损失。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两个月的租金。

 

法官点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若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