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笔者认为,除了要求法官应具备较强的法律业务知识外,选好说理的角度也很重要。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法官说理应该公正

 

公正,是法官在执法过程中的追求,也是我们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之一。所以,法官在说理时,首先应该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客观地对双方的是非曲直作出评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会有一番自己的理由,而且这些理由表面上听起来都有几分道理。对此,我们应该认真分析,依据法律,对他们的正确观点要分别予以肯定,对错误的或不妥当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指出或批评。这样,才能让双方当事人心理平衡,从而感到法官是站在公正立场上的。如在一起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某医疗器械供应站拖欠原告某机电工贸公司电子消毒器货款7万余元。此案虽然被告明显要败诉,但审判人员针对原告在庭审中提出:“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是诈骗行为”这一不恰当说法,说理时注意到了在认定被告应负偿还货款责任的同时,指出原告这一说法的错误,因为被告确实是因为组织销售不力造成了商品积压而暂无款支付,并无欺诈之意,其所购原告的电子消毒器仍全部积压仓库。结果此案完满调解结案,被告认为自己虽然输了官司,但法官在法庭上讲话公正,让人输得心服口服。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的一些审判人员往往容易因一方当事人或律师的诉讼能力较强,对其主张及说理缺乏公正、客观的分析而照搬其语言,实际上全面肯定了这一方当事人的全部主张及理由。这样势必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而形成对立情绪,不仅给案件的调处带来困难,而且即使案件处理结果正确,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和说理,他们的出发点首先是从自己一方的利益出发,而且他们之间的诉讼能力也是有差别的,所以,作为法官,首先就必须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的主张及说理,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价,以体现法庭的公正。

 

法官说理应全面

 

法庭是法律的殿堂。所以,法官在庭审说理时应该对当事人所有的举证、质证、辩论作出评价。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哪些主张应该支持;哪些理由能够成立等等。通过法官的说理评价,既使当事人看到法律对自己言行作出的评价,使自己受到生动的法律教育,同时也能有效地提高庭审质量。

 

实践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常常比较注意抓住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多作阐述说理,而对自己不利的方面往往尽量回避不谈或轻描淡写一带而过。对此,我们的一些法官说理时容易受其影响而不够全面,使当事人在某些问题上仍然分不清是非,达不到最佳效果。对当事人双方的说理要作出全面的评价,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有些问题当事人双方可能无争议,但我们仍要从法律的角度作出分析、认定。例如:某供销社与某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的效力问题都回避不谈,而在利息方面被告要求原告作适当让步,双方讨价还价,对此,我们没有受其影响,而是首先认定此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其利息应依法没收,并同时宣读了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保证了该案的合法处理。

 

当然要做到全面说理并非易事,但这应该是我们努力的目标,我们应该注意从整体的角度出发看整个案件,尽量把道理说得全面,不留漏洞,以取得更好的庭审效果。

 

法官说理应该是一种评价

 

审判方式改革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了充分的调动,他们通过行使诉讼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已经从大量的调查取证等繁琐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转移到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的引导、分析、判断、认定上。所以,在说理方面,法官也应转变观念,不要抢在当事人之前摆出自己的观点,而要在当事人充分说理的基础上,再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通过评价双方当事人说理情况的方式来阐明法庭对当事人主张是否采纳的意见和观点。这不仅是公正执法的需要,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在心理上可能造成的误解。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说理能力是有差别的。这时,我们少数审判人员往往容易受其影响在说理时被能力较强的一方当事人所控制,对其说理全盘肯定;或是不知不觉地站在了能力较弱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形成实际对抗状态。造成这些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没有从评价的角度出发,站到高于当事人的地位上来进行说理,自己作为法官、主持庭审的意识淡薄。

 

对当事人的说理进行评价,实际上就要求法官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当事人的说理作出认真的分析、评判,对一方当事人较强的说理,要特别注意认真分析,对照事实,对照法律作出正确的评价;而对能力较弱的一方,则要重点做好引导工作,让当事人自己来讲明观点和理由,然后对其作出评判。这样才摆正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正确位置,让当事人感到法庭的公正,感受法官主持庭审的地位。

 

法官说明应该依法

 

法庭是讲法律的地方,法官的说理理所当然应该依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千差万别,所以我们往往要针对实际状态而有所区别,或深入浅出,通俗一点,或讲究逻辑,严谨一些等等,但是无论怎样,我们都必须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讲出的话应该要有法律依据。这一点,与律师说理同样也是有区别的,律师说理虽然也讲究依据,但同时也可以从伦理、道德等方面来进行,而且律师往往还重视运用法律理论来进行分析、阐述;法官的说理当然有时也离不开伦理、道理的运用,但重点却应放在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上。

 

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来进行说理是最具有说服力的。比如对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一些农村的当事人任凭你如何用法律理论,用伦理道理来解释未领结婚证就是非法同居,就必须解除等等,他们都是不易接受的。而一旦你拿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宣读给他们听,或让他们自己读一读,再结合案情进行对照说理,这样当事人就容易接受得多。所以法官依法说理,最能让当事人感到法庭是讲法律的地方,从而自觉用法律来对照自己的行为,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受到法律教育。

 

要做到依法说理不仅要求我们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理论素质,同时也要求我们法官必须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具体规定,所以,我们要在平时加强学习,特别是注意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学习。在庭审中,特别是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要注意用具体的条文来说理以给当事人在法律上明确的答复。这样,当事人双方才能明白自己赢在哪些方面、输在哪些地方,真正使当事人赢得踏踏实实,输得明明白白,使旁听人员听得清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