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审监二庭成功处理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不统一引起的纠纷。

  申请人章某,女,重庆市云阳县人。2008年12月13日,章某在常州武进武宜路由西向东过马路时,被陈某驾车撞伤。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章某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中,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及医疗费等赔偿数额均无异议,但对于章某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的意见,被申请人保险公司认为章某是农村户口,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工作生活达一年以上,应按农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章某虽然提供了自己曾在江阴市华士镇的暂住证,但该暂住证的暂住时间不能证明事发时章某仍在城镇居住;其还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但证人均未到庭作证,证明内容也不明确。为此,一、二审法院均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章某的残疾赔偿金。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再审。

  省法院审监二庭丁争鸣法官受理该案后,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卷宗,精心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在听证中,申请人提出事发时,其在常州武进鸣凰镇租房居住,并提供了房东严某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上载明“章某一家重庆人于2007年12月至2011年2月确居住在我位于鸣凰兴隆街的屋中。”但保险公司对这份证明的来源、真实性均持有异议,而出具证明的严某也未前来当庭质证。为查清事实,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春节刚过,承办人就带着书记员先后到江阴华士镇派出所、武进区鸣凰镇进行调查。在江阴华士派出所,承办人找到当时给章某办理暂住证的警官,该警官证实章某确实曾在江阴住了有两年左右,但是2007年的时候已经搬走了。而在武进区,承办人经过多方联系找到了申请人所说的房东。承办人向房东严某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房东拿出了与申请人的租房协议,并且提供了申请人交纳租金的原始账本,账本中详细记载了申请人以及其他租赁户自2007年租房开始每月交纳房租的情况,可以证明申请人长期在武进城镇居住打工的情况。承办人将相关证据依法调取后,当即通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到武进法院进行质证,保险公司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并同意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付申请人残疾赔偿金。

  至此,一起看似不大,但却关系着农村外出打工人员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得以顺利解决。申请人章某及其家人对省法院法官一丝不句、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非常满意,他们说:“没想到省法院为了我们这个小案子,亲自跑到江阴、常州来调查,还了我们一个公道。实在是太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