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阊法院五项措施严防“黑代理”
作者: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11-02 浏览次数:276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代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苏州市金阊区法院以构建和谐诉讼为出发点,与区司法局共同推出《关于规范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若干规定》,严防“黑代理”的不法行为。
加强资格审查。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防范和审核力度。对授权委托书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全面审核当事人授权委托意思的真伪、权限等事项。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内容,对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从严掌握其代理条件。除此之外,进行代理行为的人,没有正当理由予以说明的,将禁止其从事个案代理。
注重法律释明。对于不符合代理条件的,要求审判人员充分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公民代理的条件、手续费用收取等内容。对于逃避财务监管、牟取利益而从事公民代理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加强沟通,及时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加强对其执业的监管。
健全诉讼档案。不断收集从事“黑代理”活动的“代理老户”,掌握个人信息,积极进行备案,并将其列入禁止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黑名单中,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以提高当事人在聘请诉讼代理人过程中的警惕性,同时遏制该类“代理人”无顾忌性地钻法律空子。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扰乱诉讼秩序的,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于唆使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提供伪证、伪造证据、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肆意攻击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甚至煽动群众哄闹法院的,也要根据情节,严惩不贷,并出具《撤销诉讼代理人资格决定书》,不准许其以代理人身份在本院参加诉讼活动。
建立联动机制。对无执业资格而蒙混代理的,将及时向相关部门或组织发出司法建议,以督促改进,情节严重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进行通报,使“黑代理”无生存空间。对于为逃避财务监管的律师等,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情况,要求其加强监管,净化司法环境,构建和谐诉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