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身为雇主是应该进行赔偿的。那么,原本只是好意搭载的司机,是否也应该对死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呢?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追偿纠纷案。

 

司机好意搭载惹来祸端

 

今年38岁的何某一直在弟弟的木炭店打工,从事驾驶员工作。20099月,何某在送货时搭载烧烤店员工钱某,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钱某经抢救无效同年12月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钱某是无锡市滨湖区某烧烤园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而该烧烤园为个体工商户,由王某和胡某共同经营,所以在2010112日,钱某的家属将雇主王某和胡某告至滨湖区法院,要求王、胡两人作为雇主赔偿钱某的各项损失。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和胡某共赔偿钱某家属38万余元。

 

虽然王某和胡某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他们越想越觉得不服气。他们认为钱某的死亡是何某违规驾驶车辆导致的,而该木炭批发部是何某的弟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何某是其弟弟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钱某的各项损失应该由何某与其弟弟连带赔偿。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何某兄弟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连带赔偿。

 

在法庭上,何某解释说,他在办理该木炭批发部的工商登记时,因为身份证遗失,所以才使用他弟弟的身份证办理了该木炭批发部的工商登记,但该批发部实际由他一个人经营,跟其弟弟无关,而那辆出事的货车也是属于他个人所有。当天,王某和胡某的烧烤园向他购买木炭,他就开着货车把木炭送到指定地点,原本送好货后结帐就能走了,但是钱某叫他顺路送烧烤炉到山上去,于是何某无偿搭载钱某,顺路将烧烤炉送至山上的烧烤点。

 

当时,钱某坐在货厢内,因手扶烧烤炉以免炉子损坏,才发生摔出车外跌地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立即打电话给120,并垫付了钱某的抢救费16400元。何某认为,他是王某和胡某的帮工,从事帮工活动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钱某因死亡产生的所有损失应该由被帮工人也就是钱某的雇主王某和胡某承担。

 

货车载人司机应担责40%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099月,钱某乘坐何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从货舱内摔出车外跌地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虽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全部事故责任,钱某不负事故责任,但钱某明知货车不能载客,仍坐在货舱内,具有主观过错,该过错与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钱某应自担部分损失。

 

因何某驾驶货车搭载钱某运送烧烤炉,非何某的工作内容,何某未收取任何费用,属无偿帮忙,故何某系帮工。但何某系王某、胡某的帮工还是钱某的帮工的问题,法院认为运送烧烤炉虽系钱某的工作内容,但何某的帮工行为使钱某的工作效率得以提高,最终的受益人系钱某的雇主王某、胡某,故何某是王某与胡某的帮工。法律规定,帮工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帮工人王某、胡某对帮工人何某致钱某受伤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钱某自担的部分损失应由雇主王某、胡某负担,另结合何某作为王某、胡某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存在驾驶货车载人的重大过错,故法院酌定王某及胡某对钱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何某对钱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