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职工到单位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由于职工下岗后人在外地打工没有看见公告,单位竟因此作出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决定。职工后来得知这一情况后,到法院诉讼维权。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被告建陵食品加工公司于200377日作出的解除与原告冯来明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
   

冯来明于1981年以顶职的方式到建陵食品加工公司工作,成为该单位职工,1999年因单位停业,冯来明下岗,后离开老家沭阳县到江南某单位做保安工作。2003530日,建陵食品加工公司在《宿迁日报》上刊登公告,内容为“公告请冯来明同志,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司还清欠款,缴纳养老保险金,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到公司将与你们解除劳动关系。特此公告建陵食品加工公司2003529日”。公告期满后,冯乐明由于在外地打工没看到公告,未到公司办理相关事宜,该公司于200377日作出关于冯来明等同志处理决定,解除冯来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决定未向冯来明送达。冯来明得知这一情况,回来向公司解释,未达目的后向法院诉讼。冯来明诉称:原告在外地看工地至2005年才回沭阳,报纸上的公告原告未看到,没有人通知我签订劳动合同。20111025日被告才将公告复印给我,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合法。请求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1981年顶职到被告单位工作,即与被告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到2003年原告已在被告单位工作20余年,被告以原告未到被告处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解除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据此,遂作出被告建陵食品加工公司于200377日作出的解除与原告冯来明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之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