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为讨要父亲工亡赔偿金状告继母
作者:陈应都 发布时间:2012-12-18 浏览次数:473
父亲单某因工死亡后,继母为将16岁的继子小杰抚养成人,便将单某的死亡赔偿金“据为己有”。小杰和姐姐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将继母起诉到了法院。近日,经过江都法院调解,这起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意外发生,父亲死亡赔偿金被继母“侵占”
9年前,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单某与胡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两人婚前生下的儿子小杰,则跟随父亲单某和继母毛某,共同生活。而女儿小苏,则跟随母亲胡女士生活。9年后,小杰和继母之间的关系十分融洽。
就在幸福生活刚刚到来时,一个噩耗传来了。原来,单某前往内蒙古打工时,不幸从工地上跌下摔死。事后,毛某作为单某的妻子,在2012年6月7日与丈夫生前打工单位达成了赔偿协议。毛某拿到了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43.62万元,还拿到了未成年人小杰的抚恤金26000元。毛某拿到单某死亡赔偿金以后,以“侵占”的方式“据为己有”。此后小杰多次向毛某索要,但屡屡遭拒。
索要遭拒,少年为讨死亡赔偿金状告继母
为了拿到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小杰无奈之下,和自己的姐姐小苏一起,在其法定监护人胡女士的陪同下,将毛某告上了法院。小杰的委托代理人称,自从父亲意外离世以后,小杰离开了继母毛某,并前往涟水县陪同亲生母亲胡女士一起生活。因此,胡女士才以小杰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帮助小杰代为行使主张权利。
江都法院受理该案以后,小杰和小苏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毛某,依法返还两原告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但是,庭前经过法官解释说明,小杰和小苏将诉讼请求中死亡赔偿金变更为29.08万元,并按两个原告及被告三等份额分配计算。
按照规定,小杰应获得父亲工伤死亡补助金14.54万元,以及未成年人抚恤金2.6万元。而小苏,应拿到父亲工伤死亡补助金14.54万元,两人合计可拿到31.68万元补偿费。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毛某的代理人王律师却认为:“小杰的生母胡女士,不能作为小杰的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工伤死亡补助金和抚恤金。”因为小杰自从父母离异后,跟随继母毛某生活了9年,其法定代理人理应是毛某,而非亲生母亲胡女士。
举案说法,儿女、继母和继女都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近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律师提出,不仅胡女士不能作为小杰的法定代理人,就连单母的亲生女儿小苏,也无权作为近亲属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因为小苏一直跟随胡女士生活,加上小苏已经成年的原因,死者单某既对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小苏也无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此外,王波还提出,单某意外离世以后,毛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小惠,也有权参与43.62万元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分配。
庭审近一小时候以后,原、被告双方对单某工伤死亡补助金43.62万元数额无异议,仅仅是对这笔工伤死亡补助金是按两原告、被告3份分割,还是将单某的继女小惠,加入按4份分配呢?为了解决双方争议的难题,法庭结合毛的陈述及举证——被告毛某的女儿小惠,在她与前夫离婚时,即随毛某和继父单某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小惠有权参与单某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分割。
亲情再现,继子让减赔偿金后与继母和好
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毛某同意返还原告小杰、小苏因单某死亡的工伤死亡补助金及未成年抚恤金24.41万元。与此同时,毛某也曾向法官表示,她视继子如己出。据悉,考虑到与继母之间的感情,小杰与姐姐小苏最终同意让减死亡赔偿金,由20余万元让减到18万元。而毛某则表示,将在2012年10月26日一次性给付两原告。其中,原告小杰应得10.3万元,原告小苏应得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