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猛:深化“五种意识”,为民生建设提供基本司法保障
作者:吴猛 发布时间:2012-12-18 浏览次数:521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第七部分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强调“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作为社会建设的重点,表明了党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认识更加深刻。人民法院作为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民生建设提供基本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时期必须把握的工作要求。为此,要立足审判职能,深化“五种意识”,服务民生建设,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基本的司法保障。
(一)深化维稳意识,优化法治环境。稳定是民生之盾。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生,首先要为人民群众创造稳定、和谐、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当前,我国社会已进入加速转型期,随着利益调整引起各类社会矛盾冲突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的需求越来越突出。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公民政治权利;不仅要求公正司法,还期待司法保护向弱势群体倾斜;不仅要求社会平安,还期待社会和谐。因此,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生建设,要牢固树立“维稳是第一政治责任”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为小康社会创造有序、安定、和谐的法治环境。
(二)深化群众意识,落实以人为本。加强民生建设,必须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群众是小康社会建设的主体,科学发展需要密切联系群众。人民法院要把握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论内核,把以人为本作为服务民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的“人”,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落实以人为本,必须进一步深化群众意识,在感情上贴近群众,牢固“司法为民”的理念;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大力弘扬“马锡五”、“陈燕萍”办案方法;在生活上关心群众,主动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把党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在工作上服务群众,通过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提供内生动力。
(三)深化创新意识,完善社会管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面对人民的信任和重托,面对新的历史条件和考验,全党必须增强创新意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生,要紧密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势,讲求司法服务的能动性、前瞻型、预判性和针对性,广泛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以及和谐共建、平安同创等活动,把法律送到群众身边,向前延伸司法职能。在促进基层社会建设中改进完善社会管理;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后延展司法职能,把微观的司法审判结果,转化成宏观的同类问题研究解决,推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管理创新,审判向社会管理拓展,实现基本现代化的根本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职能深化司法创新。深入推进诉调对接机制、执行联动机制、涉诉信访问题解决机制和青少年犯罪帮教机制建设,增强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四)深化关怀意识,提供司法救助。司法权存在之目的在于解决利益纷争,给受损害的个人权利提供最终的、权威的救济。为此,司法必须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精神。表现在审判执行工作上,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树立对各类利益纷争主体的权利平等尊重与珍视的意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让社会各阶层和谐相处,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因此,人民法院要让弱体势群体与其它当事人一样依法平等地行使诉权,平等地享有国家司法资源,实现正当权利。要广泛开展司法救助,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不仅要依法为其减、缓、免交诉讼费。还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及时对陷入经济困境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帮助,解决其燃眉之急。使司法为民落实到每个案件中,让有理无钱的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五)深化监督意识,增强司法公信。人民法院要把提升司法公信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内容和重要目标,增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一是坚持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实行开放式审判,增强司法透明度。二是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和档案公开查阅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知情权的要求。三是加强与社会民意的互动,坚持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通报法院工作情况,积极征询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视察法院工作。通过广泛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行联系和沟通,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小康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四是坚持定期走访党政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了解经济社会状况和法律需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坚持文明接访和信访督办,对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