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自2008年1月在部分法院开展试点,2009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全省三级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全面试点。目前,全省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二审试点案件全部由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预防犯罪功能,依法从严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案件审理质量不断提高。其中,洪某等利用“蕃茄花园”网站实施著作权犯罪案、鞠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分别入选2009年、2011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李某侵犯著作权犯罪案入选201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李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涉案金额1174万元,被列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10年全国打假十大典型案件之一。韦某某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罪,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商业软件联盟(BSA)专门致信,对法院依法打击通过网络提供未经授权软件下载的行为,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表示衷心感谢。

  江苏法院“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突出特点是:

  一是始终坚持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江苏法院“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无论是早期的局部试点还是后来的全面推广,始终坚持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即由省法院党组统一部署,制定改革方案,以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推动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有序进展。

  二是有效规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之初,试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划分及司法资源尚需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收集认定以及司法鉴定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等。针对这一情况,江苏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商议,确定由江苏高院牵头,先行就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制定规范性意见。经过深入调研, 2011年底江苏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中亟待规范的程序性问题作了细化和明确。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了各地公、检、法机关可以事先协商确定集中管辖或划区域管辖的具体模式;规定了对商标、著作权、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审查的方式与审查内容;规定了涉及商标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等证据收集、固定、移交及处置等具体内容;明确要求权利人或受委托机构出具甄别意见时应详细说明与相对应的商标、商品、专利商品、出版物存在的区别点,并提供证据;针对有关商业秘密案件办案机关组织技术鉴定存在较多瑕疵等问题,意见规定了技术鉴定的具体程序要求,包括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人员的确定与回避,委托鉴定事项的表述规范,技术秘密点的确定,以及公安、检察等办案机关对鉴定报告的预审查制度等重要内容。该部分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还在于特别规定了在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引入公知技术抗辩制度。该意见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具有重要的立法、理论和实践价值,对于执法机关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高院专门就此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专题经验介绍,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法院的充分肯定。

  三是注重研究解决刑事实体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随着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国务院连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且上升幅度很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各类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涉及入罪标准、犯罪形态、非法经营数额、刑罚确定等,且有些问题争议较大,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进入了“深水区”。针对这一情况,在基本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认识和做法之后,江苏高院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共同协商,决定由省法院牵头集中力量组织对刑事实体问题展开调研。在前期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论证,并在广泛征求公、检、法三家意见的基础上,就目前争议比较大、影响案件办理的若干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力争早日统一认识,有效指导办案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