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化解涉企纠纷 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许燕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3217
2023年3月8日下午,如皋法院民二庭法官池锋赶至长江镇,成功化解一起因光伏供电系统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速通公司(化名)因公司发展需要向原告飞鹏公司(化名)采购500kW光伏供电系统,双方经磋商后于2020年11月签订《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服务销售安装合同》《光伏电站运营维护合同》,合同总价款165万元,免费运营维护八年。合同签订后,飞鹏公司按速通公司指示进场施工、安装,速通公司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给付货款。2021年5月,光伏系统安装结束,经供电局并网验收通过后投入使用。合同中约定余款5%即82500元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竣工12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
2022年12月,飞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案涉合同已履行完毕,光伏系统于2021年5月投入使用,质保期已满,要求被告速通公司给付剩余的质保金82500元。
被告速通公司认为,原告飞鹏公司光伏系统中PVC管目前均已老化、裂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投入使用后被告飞鹏公司未按运维合同约定对光伏系统进行电量监控、巡查、清洗、检修等养护,不同意给付剩余货款。
原告飞鹏公司认为,其PVC管没有质量问题,且认为被告当庭播放视频中PVC管不是其提供的,双方各抒己见,争议较大。
为切实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在池锋法官的组织下,3月8日下午,原告飞鹏公司的光伏系统负责人带领施工人员到被告速通公司屋面查看后,承认其公司安装的PVC管确实存在老化、开裂等现象,同意更换已破碎的一百多米PVC管。被告速通公司则要求将PVC管全部更换,且对更换PVC管提出质量标准及一年质保期的要求,在更换结束后给付32500元,剩余50000作为更换后PVC管的质保金。原告飞鹏公司对此方案强烈反对,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经现场查看,深入了解双方顾虑后,池锋法官从目前光伏系统运营及现场实际情况、后期运营维护双方仍需继续合作角度出发,建议双方本着尽快妥善解决问题原则,同时结合民法典合同篇相关规定,从法理角度分析双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原告飞鹏公司同意一个星期内将案涉光伏系统中PVC管按被告速通公司所提质量标准全部更换,后期将严格按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现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当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
如皋法院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剑平表示,我们将坚持紧扣优化营商环境主线,着力提升涉企案件办案质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