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法院近三年共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52件,占案件总数的15.47%,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通过对该类案件的梳理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在该院受理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有较大一部分案件对由哪个劳动部门进行管辖提出异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盐城市区主要根据参保地原则进行管辖,即在哪个区参保就由哪个区的劳动部门进行管辖,在市直参保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工伤保险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级统筹,造成保险交纳和赔偿的标准的差异。

 

2、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的工伤认定问题。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再就业后受到工伤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是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院曾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工伤的问题有过一个批复,认为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对其他人员并未有所突破。该院曾经审理过一起已办理退职手续人员申请工伤认定,被劳动部门以离、退休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为由终止工伤认定程序的案件,对该问题引发不同的争论。

 

3、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一般人的观点认为劳动关系需要由法院或者仲裁部进行确认。在很多案件中有当事人对劳动部门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但目前实践中,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直接确认劳动关系,不需要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最高法院行政庭对此也有规定,认为劳动部门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该院曾受理过一批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局中止工伤认定,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

 

4、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30日,职工、工会1年内申请。除非有法定事由,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视为权利的放弃,不能够再提起工伤认定。该院就有一起因等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超过申请期限的案件,劳动部门对其工伤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该案件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必不可少的材料。故超期申请视为权利的放弃。

 

5、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11日起施行,并在修改决定中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该院受理一起案件,事故发生、工伤认定申请均在新条例施行前,但因劳动部门的原因在新条例施行后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因新旧规定的差异,按照新规定应该认定工伤,但按照新规定则不能认定工伤。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对照新条例则不能认定工伤,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正的。同时该决定的规定与法律适用的“实体从旧、程序从轻”的一般规则相违背,造成适用上的纷扰。

 

6、证据规则适用问题。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怠于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的主要人员,受举证能力限制,往往所举证据形式比较简单,劳动部门需要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对涉及专业问题的证据的认定。比如专家意见,不能仅仅咨询一名专家就叫专家意见,劳动部门、法院需要尊重专家的意见,但是专家意见的形成在程序上、形式上都需要完整、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劳动者只需要提供基本的工伤材料即可,如果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或者申请超过法定期限,需要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不可因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二、对策建议

 

1、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统一管辖部门。工伤保险条例要求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市级统筹已经是最基本的要求,从而进一步实现由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辖工伤认定。

 

2、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目前的很多工伤认定案件,大多数是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压力,甚至是生存压力。一些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旦出现一起工伤事故,即使认定工伤了,但因用人单位的赔偿能力有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虽然现今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的劳动者对相关工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往往认死理,认为自己受伤了就该认定工伤,不管具体的情形、条件等等因素,造成劳动部门和法院的工作难度。同时,企业存在为了拖延工伤赔偿而“恶意诉讼”。明知道官司赢不了,但是为了拖延时间而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