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成因及对策
作者:董振班 发布时间:2012-12-17 浏览次数:496
笔者在对所搜集的20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及近百起涉诉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后发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具有案情复杂、纠纷主体多、解决难度大、易形成群体性事件等特点,须从源头予以治理。
产生原因
第一,土地政策多变和惠农政策不断加大是引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政策性原因。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土地的承包期限规定、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所有权变更等都是后来引发矛盾的导火索。特别是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惠农政策,一些农户的土地效益成倍增加,致使其他村集体成员或者组织出现“红眼病”,试图终止合同、收回土地或者大幅提高承包费,最终出现合同纠纷。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缺乏合理的承包费增长和分配机制成为纠纷产生的“技术性”原因。签订合同时缺乏长远眼光,当时承包费用较为合理,但没有约定随着时间和经济政策的发展变化而调整承包费数额,有的甚至明确约定承包费不因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惠农政策不断出台的情况下,享受权益的少数承包户与享受不到政策优惠的村民之间易发生矛盾和对立,产生纠纷。
第三,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职能错位、缺位是纠纷产生的行政性原因。有些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行为不规范,对农民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有时甚至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个别村干部为谋私利,违法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第四,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原因。合同的非书面性、合同表述缺乏严谨性、承包主体间缺乏合同约束等原因易产生矛盾纠纷,法院难以调查清楚事实,处理难度大。
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较为复杂,涉及法律、经济、社会、政策等诸多因素,从预防和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转变执政理念,提升基层党委政府的法治意识,树立不与民争利、让利于民的民本意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自我监督功能,实现乡村的和谐有序发展。
二是规范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建议有农委等机构出面,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指导和审查,同时出台相应指导意见,以“一本通”、“手册”等形式印发合同样本和指导性意见,诸如林地、鱼塘应确定不同的承包期限,限制或者杜绝长期、超长期合同出现。
三是细化承包和发包程序和内容。以程序的公正公开保证合同内容的正义、公平,明确村、组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发包的权力界限,进一步强化对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村委会滥用权力,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合同后期管理。对所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乡镇统一备案,可起到对合同的指导监督作用。建议由农委、民政、司法等部门通力合作,定期、不定期地对村规民约、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涉及集体利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进行检查、清理。
五是加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力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般具有案情复杂、证据缺失、易形成群体性事件等特点,法院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对形成的调解协议要做到规范化,便于双方执行,防止因协议签订的不合理、不合法引起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