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法院反映价格鉴证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吴昊 发布时间:2012-12-17 浏览次数:518
广陵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书缺乏规范性、严谨性,不利于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
一、存在的问题
1、价格认定委托书(价格认证申请)应具备的内容不全。根据《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包括7项必需要件,而实践中价格鉴证机构在受理委托时,往往审核不严,部分欠缺要件的价格认证申请也予以受理。
2、鉴定内容中缺少认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部分涉诉价格认证书中,虽然均概述了进行价格鉴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但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却缺少法律、法规条款,难免会让当事人对此结论及鉴定提出质疑。如将报废车辆残值的认定为500元,并无相关法律支撑。
3、鉴定过程缺少对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认证方在认证过程中收集的勘验材料、市场调查材料等在认证书中都没有体现,使得认证结论缺乏真实性和说服力,也很难作为法官审理的定案依据。
4、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当事人及法院的质询。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而实务中,鉴定人多数并不出庭,且一般均无特殊原因。
二、对策及建议:
1、严把自行委托价格认证接受关。价格鉴证机构在收到价格认证委托书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应该做到不合法不受理,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依法公开认证材料。公开的认证材料,可以全面、公正的反映整个鉴定过程,也增强了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要在证据内容上增加涉案物品的照片、市场价格调查材料及累计折旧情况等调查认定材料。
3、加强价格鉴证的相关立法。增加物价部门鉴定某一物品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明确涉案物品的鉴定范围及鉴定方法,使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减少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争议。
4、依法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是法律规定的鉴定人的义务。法院书面通知后,鉴定人应当出庭,以维护鉴定机构的形象。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和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