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立功又自首 没想到法院不认可
作者:周珏宇 吴婷 发布时间:2012-12-17 浏览次数:267
揭发别人的罪行后,想到自己终究也难逃法网,思量再三后决定到公安自首自己非法拘禁他人,在取保候审阶段不接公安机关电话并躲到岳母家吸毒,李某自以为自己曾经立功又是自首的,量刑时应当有所减轻,但丹徒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判决,李某的行为既不属于立功,也不符合自首。
李某是镇江句容市人,2006年时就因为非法拘禁入狱两年零六个月。刑满出狱后,李某开起了投资担保公司,其实质是发放高额贷款,对于到期未还的高额贷款,李某就带着其表弟张某等“弟兄”,将5名欠款人带至家中、办公室等处进行殴打、恐吓等方式讨债,期间受害人也曾经报案。今年3月,李某接到朋友张某电话,称其在句容运送毒品时,遭到他人抢劫,毒品全部被抢走,让李某赶紧到句容救他。李某思量再三,决定报案,遂来到句容白兔派出所报案,并协助警方侦破了一起毒品交易案件,后张某被依法判刑。害怕张某出狱后会对自己不利,也害怕自己非法拘禁别人索债的行为最终被公安机关掌握,李某最终选择自首。自首后,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但毒瘾难耐的他偷偷离开他在取保候审时填写的住址地句容市,拒绝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电话,来到镇江丹徒躲到妻子娘家“溜冰”吸毒,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他正在妻子家“吞云吐雾”。
开庭时,李某为自己辩护,认为其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应依法认定为立功,但丹徒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立功的时间明确规定为“犯罪分子到案后”。因此,被告人李某在到案前的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而后李某又提出,自己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投案后他也没有逃脱,因为他和妻子结婚后本来就是一直住在妻子娘家的,自己也没有故意不接公安机关和公诉人的电话,只是自己有时候睡觉时听到电话就习惯性挂断。法院则认为,李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就离开所居住的市,在传讯的时候也不到案,足以认定其取保候审后脱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不成立自首。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