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1日晚18时许,五岁的张磊没有回家,张磊的父母和亲戚四处寻找,最后在回家路上的一条河道中将张磊打捞上来,医务人员到场确认张磊已死亡,派出所认定张磊是溺水身亡,排除他杀。张磊的父母认为案发的桥梁设计不合格,在施工中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儿子溺水的主要原因,同时作为发包方的某县财政局监管不力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随后,他们把承建方远大公司和某县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在审理中,被告远大公司辩称,桥梁附近设有警示标志,桥梁有护栏,设计合格。事故发生在晚上,说明两原告对孩子监护不力。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县财政局辩称,张磊只有五周岁,两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孩子溺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某县财政局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远大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7月,某县财政局将事故桥梁工程发包给远大公司施工,施工期间,远大公司在离工程地点约一百米处设立“前方施工”标志。事发时,该桥除桥面一侧的地面与水泥路连结处尚未浇注水泥外,其余工程已完工。桥面设有护栏。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张磊只有五岁,独自一人去离家较远的小卖部,作为父母未尽到保护其人身安全的监护职责,是造成张磊意外溺死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物件致人损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承建方远大公司在桥梁尚未完全竣工的情况下,没有人员在现场看管,疏于管理,造成张磊的溺水死亡,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县财政局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远大公司施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远大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15%,并驳回二原告对某县财政局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