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漏水谁是责任人?
作者: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2-17 浏览次数:710
扬州市区的胡先生前几年花了几十万买了一套营业性用房,后因房子漏水赔给租房者徐某7万余元的损失,并将两万元租房款也一并退给了徐某。为此胡先生气愤不已,这个损失到底由谁来认?是当初卖房的房地产公司,还是装修有过失的楼上邻居孟某?
近日,胡先生将两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日前,邗江法院一审判决,汶河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及孟某对露台的局部不当装修,双方共同的侵权行为的结合造成胡某的营业房漏水致其财产损失120935.95元,应当由汶河房地产公司、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6月11日,胡某从汶河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了位于望月路的营业房一套,并办理了房产证。2009年10月20日,胡某和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子租给了徐某使用。徐某在付了第一年的租金5万元之后就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因为房屋屋面伸缩缝漏水,给徐某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徐某将胡某告上了法庭,获得了71202元的赔偿,双方解除了租赁合同,胡某还退还了房租两万元。因为房屋漏水问题,从2010年9月1日到2007年3月31日胡某的房子一直空置着,直到2012年4月1日起才出租给他人使用。汶河房地产公司后来对该营业房楼上304室住宅露台漏水部分进行了维修,但维修后没有及时通知胡某。 2011年胡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12年3月5日,胡某申请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专业鉴定。2012年8月28日,胡某又申请追加楼上住户孟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胡某在诉讼中要求汶河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计95202元,并要求被告汶河房地产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并承担维修期间的房租损失。诉讼中,胡某又增加了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房屋空置的租金损失62500元,合计157702元。并主张由汶河房地产公司赔偿,孟某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购买由被告汶河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营业房,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其财产取得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由于汶河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及孟某对露台的局部不当装修,造成胡某的营业房漏水致其财产损失,应当由汶河房地产公司、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终于有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