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和缪某同是某职中的学生,本来关系颇好,缪某还曾留宿朱某家中近一个星期,结果缪某离开后,朱某父亲却发现自己丢了一千元钱。气愤难平的朱某遂纠集一帮好友堵住缪某,拳打脚踢一顿后强逼缪某偿还连本带息人民币5500元。日前,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敲诈勒索案宣判,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17月份,见到好友缪某生活费已经花光,热心肠的朱某邀请缪某在自己家中住了一个星期,可过了几天朱某父亲发现放在房间衣橱内裤子里的1000多元钱不见了,朱某开始怀疑是极度缺钱的缪某偷偷把钱拿走了。于是多次打电话追问缪某,缪某坚决不承认。由于已经到了实习的时候,缪某中间没回学校一直在外实习,后来手机号也换掉了。联系不上缪某,朱某觉得这是他做贼心虚。20125月份,朱某偶然从同学处得知缪某的新住址,于是515日那天,朱某租了一辆车约上曹某等三人,从南通开发区赶到掘港扶海洲缪某租住的地方。到达目的地后,见房门紧锁,曹某一脚踹开门,而后朱某等人一起冲了进去,堵住缪某,将其压倒在地,对准缪某后背和肚子一顿拳打脚踢,打得缪某在地上四处乱滚。随后朱某声称过去近一年时间,加上各种费用要缪某偿还5500元。十分惶恐的缪某于是打电话给自己父亲,让其汇钱过来。就在朱某等人后将缪某带离出租屋,准备押到南通看守起来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朱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