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撞老汉 代价太“昂贵”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12-14 浏览次数:298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涉嫌犯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2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左元祥驾驶苏J0H81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盐城市区建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鱼市口东侧路段时,撞上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68岁的方老汉,致方当场死亡。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对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2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疏忽观察道路情况,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上列犯罪事实和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以及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等具体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