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化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运用执行和解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涉企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既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尽可能地减轻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所带的不良影响,实现了“双赢”。

2006年9月26日,上海某文具公司与上海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文具公司在获取兴化某镇政府供给的企业用地中,转让部分土地给上海某机械制造公司。协议生效后,某机械制造公司依约支付了对应的土地转让款。但文具公司在取得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却未按约定将土地转让给机械制造公司,至此该合作协议已无履行条件。故机械制造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返还支付的土地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经兴化法院判决,解除了原、被告的合作协议,被告上海某文具公司限期返还原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48万余元及利息。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已主动履行了部分利息,剩余款项久拖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后,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向兴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关系到两家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开展深入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并无逃避履行的主观恶意,而是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时资金周转不畅,导致无法一次性履行还款义务。

事实清楚后,执行法官架起了双方的“沟通桥”,一面向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一面向申请人阐明被执行企业暂时的生效经营困境,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在不懈的沟通努力下,被执行企业又主动履行了22万余元,余款双方就还款方式和期限也达成了和解协议。从立案到执行和解,仅用了一个月的时候,在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前提下又减轻了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利影响。

下一步,兴化法院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执行年”专项行动的精神,坚持规范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有机融合,深度应用信息化手段缩短办案周期,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