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治疗痛风病 患者受损获赔偿
作者:胡迎阳 发布时间:2012-12-14 浏览次数:260
日前,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痛风病患者因治疗受损获赔偿的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店乡卫生院赔偿原告陈某各项赔偿费用1135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患痛风病二十余年,一直未能治愈。2010年12月6日左右,经胡某介绍,原告陈某到王店乡卫生院所属的村医生被告谢某家治疗痛风病。谢某建议用针刺疗法治疗,当即其用一根比较粗的钢针放在火中烧热后在原告右脚肿胀处戳了数针,并将戳破处脓性分泌物挤出,后用膏药包扎好右脚,并开具了中草药给原告回家服用治疗。后不久原告发现右脚伤口破烂且严重感染,便到相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足痛风伴感染。此期间原告实际开支医疗费7358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争议而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某作为村医生明知原告痛风病伤情严重,其卫生服务站不具有治疗该种疾病的能力,明知在自家给原告治疗不符合诊疗规范,且未在向原告开具病历以及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缺乏科学依据的上述针刺方法为原告手术治疗,被告谢培金的诊疗行为显然违背了痛风病治疗的诊疗规范,存在一定过错,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王店乡卫生院承担。法院根据本案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王店乡卫生院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