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01830分左右,王某驾驶轿车沿扬中市英雄小区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由于天降暴雨,造成路面大量积水,行驶过程中发动机进水,最终导致车辆受损。王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亦派员进行查勘定损,定损金额为20000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进水系免赔事项,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且合法有效,在出现理赔事由时,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理赔款。该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是该条款所指的保险事故——发动机进水,应是人为原因导致的。而本案保险事故是投保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由于暴雨等恶劣天气造成路面积水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暴雨才是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故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另外,保险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对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保险条款规定的“暴雨责任”与“发动机进水免责”两种情形在本案中同时出现,导致原告的理解与被告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对被告提出的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属免责范围,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法院应不予采信。原告车损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认为166898元,且原、被告对该损失数额均无异议,应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要求按照其车损评估20000元予以赔偿,但因该评估报告系被告单方行为,原告又不予认可,故被告应按166898元赔偿给原告。

 

【法官点评】

 

机动车车主在投保时应尽量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含义、内容、适用情形等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应进一步转变理念,将免责条款细化明确具体的免责适用范围,从而避免因免责约定相互交叉、不明确而产生相关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