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领结婚证时未足法定婚龄,法院审查原告起诉时无效婚姻情形消失依法调解双方离婚的案件。

 

原告陈某(女,1988921日生)与被告李某(男,198133日生)双方于2003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102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陈某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其用虚假的身份证件骗领了结婚证,该结婚证载明原告的出生时间为1983921日,诉讼中经法院审查陈某现已达法定婚龄)。原、被告双方于2005210日生育一子名李某某,现就读于如东县某小学。原、被告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无需被告给付任何费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原、被告在20041028日领取的结婚证,根据查明的原告身份信息情况,原告在领取此结婚证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此时原、被告间存在无效婚姻情形;但至原告于201210月起诉至法院时,原告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陈某已达法定婚龄,故原、被告之间纠纷按离婚纠纷处理。后经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对此离婚纠纷一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