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法院分析当前司法协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张涛 徐颖 发布时间:2012-12-14 浏览次数:489
当前,人口流动性、流动量急剧增加,法院人案矛盾日益突出,加强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委托办理意义重大。而广陵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法院间的司法协助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协助遭遇阻力。
一、原因分析
1、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委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关于委托事项的办理,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80条、第210条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86条、第259至265条的规定,法院据此开展委托送达、委托执行等委托活动。最高法1993年9月25日颁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全文三十一条,但规定代为调查、送达、宣判的内容只有第一至第十条,其余均为委托执行的内容。
2、对于接受办理委托事项的法院及部门不明确。按照《委托事项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委托调查、送达、宣判事项,由人民法院审判庭负责。”该规定仅规定了委托法院的办理部门,而对于受托法院的办理部门尚未有具体规定,这也客观上造成了法庭、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司法协助进一步难度加大。
3、对于接受办理委托事项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当前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多处于案多人少的紧张状态下,办理委托事项势必会增加受托法院的工作量,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受托法院办理委托事项的积极性。
4、地方保护主义的客观存在。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在某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也就导致部分受托法院在接受委托事项后,积极性不高,办理不到位,客观上影响了委托法院案件的正常审理。
二、建议和对策
1、进一步明确法院之间可以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范围。在原有委托事项的基础上,即委托调查、送达、宣判外,还应包括财产保全措施、先于执行措施的采取和解除。
2、进一步明确办理受托事项的受托法院及部门。受托法院应建立一定的工作机制,明确一个统一的对外窗口单位,专司委托事项,以最大化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委托目的。
3、进一步明确司法协助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增设委托法院评价机制,由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就司法协助事项的效率、态度、完成质量等进行评价。将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以协助好、办理好作为受托法院专门部门的工作业绩,调动办理委托事项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