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法院近期审理了十三起本市银行系统与司徒镇一村民张某有关的涉及当地村民二十二人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批案件系因关键人物“张某”携款出逃,致使相关借款或担保的村民均拒绝归还银行贷款所引发。张某系本市司徒镇一养猪大户,因养殖有方其开办的养猪厂近年来一直发展红火,周边村民对其也较为信任。2010年后,张某向熟悉的村民表示,其将扩大养殖规模,但投资资金匮乏,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其个人向银行贷款有额度限制,故请求众多村民帮助一同贷款募集资金,并承诺贷款由其负责偿还。为此,当地二十余名村民组成联保小组分别向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贷取了五万至十万不等的贷款,由张某协助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审批发放后,张某取款出逃,导致贷款无法回笼,引发纠纷。

 

该院认为,近年来由于融资困难,部分中小企业或自然人(本地主要为水产、农副产品养殖户)为获得贷款而建立联保小组,共同为贷款提供担保,该种“小额贷款”联保模式虽解决了部分企业或养殖户的融资难题,但也带来较大风险。如联保小组中某一成员出现资金困难缺乏清偿能力时,较易引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担保合同纠纷等商事案件。

 

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联保小组成员关系不够紧密。有些联保成员甚至并不相识,完全是基于另一联保成员介绍而加入,彼此间对各自的经济状况缺乏了解。张某案件中一般是一联保成员与张某系亲戚关系,通过其人脉辐射,继而组成六至七人的联保小组。另外,这种小额贷款联保模式中,联保小组成员多数为当地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纯粹是由银行信贷员一手操办,案件审理时有的联保小组成员反映当时贷款审批材料完全不知道内容,直接签名了事,对相关法律责任一概不知,有的甚至先签名后补填内容。这种现象导致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缺乏监督机制,担保人对借款的担保流于形式。

 

二是多人贷款一人使用情况普遍存在。该“小额贷款”联保模式容易被个别人员操纵借款,由于该模式下银行对贷款的金额有严格限制,实践中多人贷款一人使用造成贷款风险增加,被诉借款人一般以其并非为实际借款人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案”即为该情况的典型案例。

 

三是借款人下落不明情况时常发生。在“小额贷款”联保模式下,部分借款人借款后便外出打工或投资,又或由于经济恶化隐身避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需要公告,审理周期较长,也为调解纠纷工作带来难题。

 

对于银行来说,与其寄希望于民事诉讼,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来回笼贷款,不如谋划在贷款审批之初,注重放贷前借款人的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以及放贷后的跟踪监督,从而有效地预防或减少此类纠纷的出现。

 

对策建议:

 

一、严格放贷程序审批,加强联保小组成员的资格审查。银行在审核借款人资料时,应当以借款人具备一定经济产业,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不良借款为要件。在一味加大放贷员放贷指标的同时,也要恪守放贷项目的审查,要求放贷员查明借款人贷款的实际用途是否与审批时的立项用途相符,切不可为放贷而放贷,为顺利放贷而虚造材料。张某案中,一些借款人或联保村民提出在银行审批贷款用途中注明是从事鱼塘承包,实际其根本未从事任何养殖产业等情形。

 

二、强化贷款跟踪管理,密切关注并调查贷款风险。充分利用邮政储蓄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分布密集和金融业信息平台资源共享的优势,定期组织放贷员深入联保小组成员的生活地点,调查各成员的经济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跟踪调查,防范贷款风险。审理中我们发现,由于放贷员在各网点工作岗位的变动,个别新到岗的放贷员对借款人及其他联保小组成员情况往往并不熟悉,也不愿主动跟进了解原放贷业务情况。如张某案中,有一起案件一联保人在2010年底便因癌症去世,但在2012年诉至法院时仍将其列为被告,放贷员对该联保人已死亡却一无所知。

 

三、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力求追要贷款的人性化。小额贷款联保案件案情各异,各联保小组成员的偿还能力亦有不同,如发现联保成员系有心还款但确系还款能力有限的情形,我院一般会从化解借贷双方矛盾出发尽量促成双方调解,根据联保成员的还款能力,帮助制定可行的还款方案,如减免部分利息或分期偿还等。但银行系统系垂直管理,对贷款回笼的管理较为严格,尤其对几百元的借款利息和罚息上都不愿意作出让步,致使案件难以协调,在案件在作出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抵触情况加大,贷款回笼更加困难。因此对该类处于诉讼程序中的纠纷,银行系统应考察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注重贷款回笼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