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在市委政法委的协调指导下,市政法各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关于依法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三个文件。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明确公安、检察院、法院讯问或审判(含二审)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应当依法通知符合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规定》详述了合适成年人担任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并对相关诉讼材料的格式作了统一规范。

 

《关于依法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被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或者被刑事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后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犯罪记录将被封存保管、限制公开。该规定还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流程、督促检查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共有八个部分,对进一步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到场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社会调查、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犯罪记录封存,以及司法配套工作体系建设问题,公、检、法、司达成一致意见。

 

三个文件的出台,既是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为全面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完善常州市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协作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表明常州市政法各部门深刻领会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为明年新刑诉法的正式实施作好充分准备。